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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XX与付XX、毛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19)川0193民初10975号

  原告: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XX,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XX。

  法定代表人:张X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XX,女,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毛XX,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原告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XX与被告付XX、毛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XX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安宁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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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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