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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佛山市南海市(区)人民法院

  杨XX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605刑初583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广东省大埔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佛山市南海区,因本案于2017年11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健华,广东XX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8]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月26日依法适转换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XX出庭支持公诉,杨XX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5日13时许,被告人杨XX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新都XX乘坐275路公交车前往广州市XX帮儿子拿药。公交车行驶至桂和路时,杨XX发现忘记带儿子的医保卡,于是走到公交车后门按铃要求下车,公交车司机黎XX告知杨XX未到站不能停车。后杨XX走到司机驾驶位旁要求司机停车,因司机未停车,杨XX一怒之下用力将司机的右手手臂往外拉扯,司机的右手一下子离开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失控撞上路边花基,致车上约20名乘客受到不同程度惊吓。归案后,杨XX交代了上述经过。事件中未造成公交车损坏,无人员受伤。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杨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杨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杨XX的行为应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具有自首的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公交车司机黎XX打电话报警,被告人杨XX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

  关于被告人杨XX行为的定性问题。经查,杨XX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明知在道路上快速行驶且载有多名乘客的公交车,如果拉扯司机正在握双向盘的手,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具体到本案中,杨XX用力拉公交车司机握方向盘的的右手时,车辆大约以45公里小时的时速行驶在距离路边花基第二条快车道内,公交车上约有20名乘客,司机的手被拉扯时,司机及时靠边紧急刹车驶向路边停下,公交车剧烈晃动,有些乘客差点摔倒,道路上留下明显的刹车痕迹。杨XX的该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当时路边有车辆或行人不堪设想。杨XX主观上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放任该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杨X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考虑到杨XX年纪较大,一时冲动才实施上述行为,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军

  人民陪审员 沈美娟

  人民陪审员 黄亚贵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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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佛山市南海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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