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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XX、武XX等与淮安市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淮安*淮阴*人民法*民事判决书

  (2016)苏0804民初3582号

  原告:武XX,男,汉族,1947年12月21日生,住盱眙县。

  原告:武XX,男,汉族,1975年1月6日生,住淮安*清河区。

  原告:武XX,女,汉族,1981年12月27日生,住盱眙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卞XX、张*光,江*XX律师。

  被告:淮安*XX,住所地淮安*。

  法*代表人:孙XX,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辛X,该院职工。

  原告武XX、武XX、武XX与被告淮安*XX(以下简*淮安x院)医疗损害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XX、武XX、武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卞XX、张*光、被告淮安x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辛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武XX、武XX、武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因医疗损害造成*各项*失计390005元,被告承担鉴定费*诉讼费。事实和*由:原告亲属高XX主诉反复头痛头昏三年,加重一月,于2015年5月19日入住被告处治疗。初步*断患者为“左XX前动脉瘤及右大脑中动脉瘤”。患者发病来,无视物不清,无恶心,无呕吐,无抽搐等症状,入院时*者清醒,步*病房,查*合作,对答准确,其他检查*明*神经*能*碍。2015年5月26日,被告对患者实施“多发动脉瘤夹闭术”。术后,患者处于*迷状态,经*告要求,需要接受高*氧治疗,于2015年5月27日转入淮安*某某人民医院住院接受治疗,CT诊断为“颅内动脉瘤术后、蛛网膜下腔出血”,经*疗,无任**转迹象,于2015年7月1日出院。患者一直处于*迷状态,给原告家*带来巨大的经*和*神负担。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违反法*和*行诊疗规范,造成*者身体受到严*伤害,且存在明*过错,应*担原告亲属所受人身损害的侵权*偿责任。根据相***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出判决。

  被告淮安x院辩称:患者在我院治疗期间诊断治疗行为符*医疗规范,并无不当之处,患者术后*迷是动脉瘤手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之一,手术过程*不可避免的损伤周*组织,个别*者术后*能*现并发症,据统计*脉动瘤治疗的并发症大约在5%左*,术前医务人员已向*方**告知术中术后*能*现的并发症及医疗风险,患方*可医疗风险签字同意手术,因此,被告认为该手术后*现并发症并非手术操作不当导致,而是该手术伴有*损伤引起,而该损伤并不是只要操作规范*不会发生,即使手术并无任**疵,仍有*能*现。本案患者手术者邀请的是江**人民医院神经*科刘XX授,该教授为江**神经*科主任*员,手术方*的选择以及手术过程,都*由该教授亲自完成,并无任**当,因此,被告不应*对患者术后*现昏迷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亲属高XX,因“反复头痛头晕3年,加重1月”于2015年5月19日入住被告淮安x院。入院诊断:颅内多发动脉瘤,左XX前及右大脑中动脉瘤。5月26日14时*全**行多发动脉瘤夹闭术,术者为外邀江**人民医院专家,手术顺利,18时*回病房,患者神志未苏*,予心电监护、预防感染、脱水、营养*经*处理。19时*者仍神志不清,出现双*瞳孔*等大。5月27日查**者仍昏迷,伴高*等。此后,患者持续浅昏迷状态,因被告淮安x院高*氧设备故障,患者于6月17日转至淮安*XX行高*氧治疗。转入淮安*XX后*脑保护、维持内环境稳态、预防脑血管*挛等处理,并予以高*氧促进脑功能**。患者在淮安*某某人民医院持续住院治疗,于2015年11月16日出院,出院后*直处于*迷状态。此后,原告等认为被告在为高XX治疗过程*存在过错致患者持续昏迷,要求其赔偿相**失未果,即于2016年6月15日向*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患者高XX于2016年7月7日在家*去世,根据当事人申*,本院依法*更高XX的亲属即本案三原告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根据原告申*先后*托淮安*医学会与江**XX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江**XX于2018年3月8日作出江**损鉴[2017]220号医疗损害鉴定书,分析认为,医方*诊疗过程*存在以下过错:1、手术当天返回病房**人未醒,双*瞳孔*等大,医方*及时*以复查*颅CT以明*原因并予相**理;2、次日复查*颅CT发现左*额叶*严*挫伤伴血肿,中线结构右移,证实脑疝形成,没有*虑再次手术去骨瓣减压,或者将手术与保守治疗各自利*书面告知家*,尊重家*选择再决定治疗方*;3、该患者术前DSA诊断为左*A3,右侧M1共两枚动脉瘤,而术中诊断为左*A1,右侧M1M2共三枚动脉瘤,不符*处未予分析。患者术后*生颅内出血可能*手术操作的直接损伤或瘤周*管*塞所致梗塞性出血相*,但以上都*于*脉瘤夹闭手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是患者术后*期出现浅昏迷的主要原因。医方*能*时*并发症进行积极处理与患者术后*功能*碍也存在一定因果关*,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专家*见:医方*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有*果关*,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损害后*构成*级伤残。对该鉴定意见,经*证原告无异议。被告质证明*见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鉴定内容**议,既然省医学会认为患者术后*现长期昏迷的原因是手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又认定对并发症未进行处理与术后*迷存在因果关*,因此,结论为次要因素,其结论的根本在于*为术后*现并发症医方*及时*理,但事实上患者术后*现昏迷,被告已经*取了必要的治疗措施,尽力挽回,患者出院时*命体征平*,生理反射存在,属于*昏迷状态。因此,被告认为鉴定书的鉴定结论只是个别*家*找出不足而刻意的弯曲事实,将正确的治疗方*说成*错误的。

  根据双**证质证情况,结合法*相**定,对原告的相**失认定如下:

  1、医疗费,原告主张*项*失计42148元,其中在被告处住院费*自付63049.03元,门诊费5172.20元,原告自行扣除原发病费*后*求被告承担该部分为13644.44元,淮安*XX2015年6月17日至7月1日期间住院费*自费*分计6778.06元,7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住院费*自费*分计33355.49元,7月21日至11月16日期间住院费*自费*分计23209.45元。对此,被告质证认为,在被告处的医疗费*系治疗原发病的费*,淮安*某某人民医院2015年7月1日至20日费*无异议,但属于*疗患者下肢静脉血栓手术的相***,本次费*不应*属于*偿范*;对门诊票据无异议。对此本院认为,对于*被告处治疗费*,根据双**见,原告自行扣除其是25%为原发病费*,对此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在被告处医疗费*失应*(63049.03+5172.2)*0.75=51165.92元;患者转入淮安*XX后**住院治疗,不能*定其7月1日至20日期间的费*与损害后*无关;患者2015年7月21日至11月16日在淮安*XX住院费*自费*分应*23179.45元。综上,医疗费*失合计*114478.92元。

  2、营养*,原告主张*每天30元**386天,计11580元,该主张*违反法*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3、护理费,原告主张*每天100元**386天,计38600元。该主张*违反法*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4、交通*2000元。

  5、原告主张*亡赔偿金274818元。因现有*据并不能*明*者死亡系被告医疗行为所致,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事实及法*依据,根据鉴定意见,被告的过错行为与患者一级伤残有*果关*,故原告应*张*疾赔偿金。因患者在诉讼过程*死亡,而残疾赔偿金*质是对劳*者丧失劳*能*的补偿,故患者死亡后*丧失了继续获得残疾赔偿金*基础,故残疾赔偿金***至受害人死亡之日,本案可按城镇居*2017年*人均可支*收入标准计*2年,计87244元。

  6、丧葬费36342元。

  7、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费*900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上述各项*失合计321144.92元。

  本院认为:原告亲属因病在被告处接受治疗,被告在提供相**医疗服务过程*存在过错造成*告亲属高XX长期处于*昏迷状态并构成*级伤残等损害后*,且被告诊疗过程*的过错行为与原告亲属的上述损害后*有*定的因果关*,故对于*告因此所造成*相**失,被告应*根据其过错程*予以赔偿。根据被告的过错情况*合鉴定意见,本院确定对于*告的相**失,被告承担其中40%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为291144.92×40%+30000=146457.97元。本案经*解*果。依照《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淮安*X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赔偿原告武XX、武XX、武XX各项*失合计146457.9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x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7150元,适用简***减半收取3575元,鉴定费1700元,合计5275元,由被告淮安*XX负担3315元,原告武XX、武XX、武XX负担1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龚*军

  二〇一八年*月二日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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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1 16:00:00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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