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市(区/县)人民法院
李XX与彭XX、惠*XXXX公**命权、健康*、身体权*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省惠*XX惠**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1303民初4117号
原告:李XX,女,汉族,1949年5月15日出生,住址:广*省英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X律师。
被告:彭XX,男,汉族,1957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广*惠*XX惠**。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XX,XXX律师。
被告:惠*XXXX公*,住所地:惠*XXXX。
法*代表人: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该公**业主任。
委托诉讼讼代理人:张XX,该公***。
原告李XX诉被告彭XX、惠*XXXX公*(以下简*某物业)生命权、健康*、身体权*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用简***,于2017年2月17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被告彭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傅XX、被告某物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李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令二被告共同向*告赔偿因人身损害给原告造成*各项**损失共308315.9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由:2016年9月27日17时50分许,原告李XX在庄*花*×××××的种植地内打理种植的菜心,打理完毕**告转身往家*方**,随后*告被楼上坠落的一个南瓜砸到背部,巨大的冲击力导致原告倒地不起,背部鲜血直流,经*告大声呼救,原告的女婿谢XX发现原告受伤,遂通*原告女儿将原告送至惠**第六人民医院治疗。谢XX上顶楼查*,发现楼顶天台种植有*瓜等蔬菜,当时*告彭XX正在清理和*扯南瓜藤,谢XX告知被告彭XX南瓜掉下去砸伤人,要求被告彭XX陪同前往医院,被告彭XX表示同意,并要求谢XX先行把原告送医,其随后*到,但至今仍未出面看望原告,也未对原告进行过赔偿。原告被送至惠*XX惠**人民医院后,诊断为脾破裂,腹腔内出血,肋骨骨折,医院下达病危**书,并及时*行了剖腹探查*,脾破裂切除术和*腔冲洗引流。术后,原告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11月8日出院,共住院42天,期间共花**诊费1618元,住院费*29506.5元,共计*民币31124.5元,被告彭XX未垫付任***。经**XX公**惠**分局司*派出所现场勘查,庄*花*13栋的顶楼有*块小作物,其中一块作物有*火烧过的痕迹,该块作物便是被告彭XX此前种植南瓜的作物,经*出所调查*问,庄*花*的物业管*人员等多人证实,在庄*花*13栋的顶楼种植南瓜的只有×××××房*被告,故要求被告彭XX赔偿因高**物给原告造成*身损害的各项**损失。因为被告惠*XXXX公**庄*花*进行物业管*,但未尽职责,管*不严,导致原告受伤,故被告惠*XXXX公**应*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为其陈*的事实提交如下证据:1、广*省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检查*告单、病危*重通*书、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疾病初步*断证明*、出院小结、疾病证明*;2、广*省医疗费*费*据、明*清单;3、报警回执、受案回执、鉴定意见通*书、现场勘查*录、询问记录;4、证明;5、2016年12月11日病危**书、疾病证明*、出院小结、收费*据;6、司**定费、鉴定费*票。
被告彭XX答辩称,一、答辩人彭XX已在事故发生前将南瓜果实及南瓜藤清理完毕,不存在南瓜坠落的问题,更不可能*伤被答辩人李XX,案发前两天答辩人已将种植在13栋顶楼天台C单**的南瓜果实摘掉及南瓜藤清理放到菜地里,已无南瓜果实,而南瓜是属于**植物,南瓜果实需要有*丝缠着,托着才能*长,南瓜藤丝生长需要缠着支*或者延在地上。至于*案环境中楼顶围墙无南瓜果实的支*点,南瓜藤丝不可能*在光滑*围墙上,更不可能**华*实挂在围墙上,答辩人种植南瓜没有*过任***,答辩人都*注意南瓜种植位置,不让南瓜果实往外面生长;二、该侵权*为可能*13栋其他住户实施,答辩人所住的13栋还有*他住户种植南瓜,像×××××单**户也在事故发生时*顶种植南瓜,也不排除事故发生时C单**向*住户在靠近事发地方**窗户有*下南瓜;三、事发时*答辩人李XX擅自在庄*花*一楼楼顶平*活动,是存在一定过错,应*担一定责任,庄*花*一楼楼顶平*是用于***设等用途,不允许*户擅自进入,而被答辩人李XX未经*业管*处允许,擅自在该平*私设作物种植蔬菜等,事发时*在该平*活动,存在过错。另外,被答辩人应*意识到该平*存在一定危*,平**会有*户往下扔某西(事发前即2016年9月2日贴出的通*告示大家*意有*户往大厦下扔某西),被答辩人应*意到危*性而未加注意。被答辩人李XX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被答辩人李XX应*承担一定责任;四、被答辩人物业公**为事发大厦的物业管*,未尽管*职责、管*不严,导致被答辩人李XX受伤,应*被答辩人李XX承担主要责任。被答辩人物业公**为大厦物业管*,理应*止被答辩人李XX等住户进入一楼楼顶平*活动,通**平*的大门是敞开的、可以自由出入,确为采取任**拦设施*止他人进入,存在重大过错,应*被答辩人李XX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五、本案无法*定具体侵权*,按照法*规定应*将大厦可能*施*权*为的住户一并列为被告,以查**件事实,明*责任*承担;六、被答辩人李XX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过高,1、残疾赔偿金*有***残鉴定报告,被答辩人李XX暂以七级伤残计*是没有*据的,被答辩人李XX如构成*残应*伤残之日计*赔偿年*,另外被答辩人无证据证明*城镇户口,应*农*居*人均纯收入计*;2、护理费*过高,按照《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21条规定,原则上护理人员为一人,而医院相**明*未特指出需要两人护理,另外每天200元*护理费*属过高,应*照本地护工从*相**理级别*劳*报酬标准计*;3、营养**高,出院医嘱建议“注意休息、合理饮食”,并未提出加强*养,所以营养**张*高;4、精神损害抚慰金*张**过高,根据《中华*民共和**权*任*》第21条规定,主张*神损害抚慰金**是造成*人严*的精神损害;5、交通**张*高,应*实际产生票据计*;6、鉴定费**议,暂无伤残鉴定报告,应*伤残鉴定费*票为准。综上,答辩人彭XX并无实施*权*为,无需承担责任。二、作为物业管*的被答辩人物业公***担赔偿责任,被答辩人李XX对事故存在一定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彭XX为其答辩提交如下证据:1、通*;2、13栋C单**向**。
被告物业公**辩称,一、在被答辩人李XX因为侵权*到人身损害的事实和*程*,答辩人物业公**有*权*为,所以无须*担被答辩人李XX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正如被答辩人李XX在其诉状的事实和*由中所述,被答辩人李XX是因为彭XX的高**物行为导致其受伤的,答辩人物业公**是侵权*为的实施*和*权*害人,根据《侵权*任*》的规定,答辩人物业公**须*担被答辩人李XX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二、被答辩人李XX被南瓜砸伤的南瓜系彭XX种植,且当时*XX正在对其南瓜等蔬菜进行耕作,侵权*件(南瓜)系彭XX所有,故答辩人物业公**须*担被答辩人李XX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126条的规定,侵权*件(南瓜)的所有*和**人系彭XX,不是答辩人物业公*,所以此次侵权*故由彭XX承担,与答辩人物业公**关;三、答辩人在履行小区物业管*过程*,尽职尽责,尽到了管*的职责。答辩人物业公**2016年4月18日就部分业主私自占用高*二楼平*、18楼顶层种菜和*养**等违法*为进行过通*和*止,要求侵权*业主停止侵权*为和*期处理,但侵权*部分业主也是置若罔闻,在后*的强*清理过程*,部分业主组织答辩人物业公***清理,无奈,答辩人于9月2日、9月8日再次发出《通*》要求侵权*业主停止违法*为和*合答辩人物业公***清理。综上,答辩人物业公**履行小区物业管*过程*,尽职尽责,尽到管*职责,答辩人物业公**能*管*方*承担任**任。补充*点,针对被告彭XX第四点答辩意见作以下回应,大门是敞开的,可以自由出入,但是我公**无过错,二楼平*它是架空*,是紧急避险的场所。这当中二楼有*多的消防设施**备,还有*空*有*主水*和**总阀,所以被告彭XX的答辩与事实不相*,据此,不能*我方**二楼的平*打开是有*错的。
被告物业公**其答辩提交如下证据:1、关**理违建物、乱堆放杂物通*;2、通*;3、照片1;4、照片2;5、询问笔录。
经*庭质证,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有*议的证据,本院将根据上述已确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质证意见、庭审笔录等进行综合予以认定,并将采信的证据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经*庭审理,本院查**下事实:
(一)、2016年9月27日17时50分许,原告李XX在其居*的惠**淡水*道××花*××楼平*处被从13栋天台掉下来的南瓜砸成*伤的事实。事发后,原告李XX立即被送往惠*XX第六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至2016年11月8日出院,共住院42天,产生医疗费31124.5元,由原告自行支*。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合理饮食,3个月内避免剧烈活动等等。2016年12月5日,原告再次住院治疗至2016年12月11日出院,共住院6日,产生医疗费10954.94元,由原告自行支*。出院时**XX第六人民医院下达病危*重通*书。2016年12月13日广*淡澳法*临床司**定所对原告的伤情作出淡澳司*所【2016】临鉴字第260号《司**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李XX于2016年9月27日因故致左*胸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行脾破裂切除术,构成*身损害Ⅷ级(八级)伤残;2、被鉴定人李XX于2016年9月27日因故致伤,其营养*限建议为120日;3、被鉴定人李XX于2016年9月27日因故致伤,其护理期限建议为90日。原告为其鉴定支*鉴定费2500元。
(二)、惠*XX公**惠**分局司*派出所接到原告亲属的报案,于2016年9月30日前往庄*花*13栋补勘现场,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发现13栋顶楼其中一块作物有*火烧过的痕迹,未发现其他有*值的痕迹物证。案外人张XX、汤XX接受公**关*询问时,均陈*事发当时**花*13栋天台有18C和18D两户业主种菜,但是只有18C的业主(业主是彭XX)种了南瓜。经**鉴定,李XX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三)、被告彭XX在司*派出所前后*次询问时*承认其在事发当时*13栋天台打理其种植的南瓜藤。
(四)、被告某物业是庄*花*的物业管*服务提供者。被告某物业在事发前曾*13栋天台和2楼平*张*通*,禁止业主种菜及按期清理的告示。张XX和*XX分别*某物业的物业主任、水*工。
(五)、原告李XX的户籍*于*农*家*户。
本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身体权*纷。公*的生命健康*法*到法*保护,原告因他人的侵权*为身体受到伤害,蒙*经*损失,理应*到赔偿。根据双**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有:一、原告李XX受伤的责任*担的问题;二、原告李XX的损失的赔偿数额问题。
关**一个争议焦*。首先,关**告彭XX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结合惠*XX公**惠**分局司*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和*问笔录来看,可以认定的事实是13栋×××××的业主即被告彭XX在庄*花*13栋的天台处种植南瓜,并且在事发时*在整理南瓜藤,原告在二楼平*遭到南瓜坠落砸伤,可以认定与被告彭XX的行为有*接关*,故被告彭XX应*对原告李XX的受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又根据最高*《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16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或者管*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己没有*错的除外:……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的规定,彭XX对其抗辩的事实没有*供证据加以证明*与查**事实不符,应*承担举证不能*不利**,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因本案具有**的侵权*为责任*,故无需追加庄*花*13栋的其他住户为被告。其次,关**告某物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被告某物业作为庄*花*的物业管*者,基于*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负有*庄*花*进行管*,维护物业管*区域内的相**序和***障的义务。庄*花*天台属全*业主共有,按理不应*植作物,本案被告彭XX长期在天台种植作物(包*南瓜),被告某物业有*任*行制止,虽然被告某物业张*了告示和**要求业主清理种植的作物,但经*13栋天台种植蔬菜的情况*在已久,某物业应*预见到在天台种植蔬菜尤*是南瓜这种较重的物体一旦脱落可能*成*后*,却没有*早制止这种危*的行为,故被告某物业对被告彭XX的侵权*为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民共和**权*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等公*场所的管*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障义务,造成*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任”以及《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六条第一款“……未尽合理限度范*内的安**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请求其承担相**偿责任*,人民法*应*支*”的规定,被告某物业应*法*担相**赔偿责任。综合分析本案的具体案情,本院确定被告彭XX对原告的经*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对原告的经*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被告抗辩称其没有*错,不应*担赔偿责任*意见,没有*实和**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二个争议焦*。根据《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及《广*省2016年*人身损害赔偿计*标准》规定,并结合原、被告在本案中的举证情况,本院对原告的损失确认如下:1、医疗费,原告前后*次住院均有***疗票据佐证,合计42079.44元,原告诉请42078元*违反法*的规定,本院予以支*;2、护理费,原告主张*理人员为2人,虽未有*疗机构的相**明,但考虑原告的年**受伤程*,本院予以支*,则确认原告的护理费*8400元(100元/天/人×42天×2人);3、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100元/天×42天);4、残疾赔偿金135553.08元。原告的户籍*非农*家*户,原告主张*疾赔偿金*照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标准计*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出生于1949年5月15日,发生事故时67周*,因此,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结果为135553.08元(34757.2元/年×30%×13年);5、交通*1000元(酌情);6、营养*4000元(酌情);7、鉴定费2500元,有*票予以佐证;8、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告的伤残必然给原告造成**的精神痛苦,根据《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本院综合考虑酌定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合计*民币217731.08元。原告的上述损失,根据二被告在事故中的过错程*,由被告彭XX承担70%,即是152411.76元;由被告某物业承担30%,即是65319.32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题的解*》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第八条、第十条和《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彭XX应*向*告李XX赔偿经*损失152411.76元;被告惠*XXXX公****告李XX赔偿经*损失65319.32元。以上赔偿款应**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十五日内支*。
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半收取为993元,由被告彭XX负担695元,由被告惠*XXXX公**担298元(原告李XX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梁*辉
二〇一七年*月一日
书记员 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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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2-28 16:00:00
审理法院: 惠州市惠阳市(区/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