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欠款追讨

债务人拒不支付保理融资款,全力为资管公司追回款项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为流动资金需要,某有限公司以应收帐款向某资管公司申请保理融资,应收帐款1000万余元,融资金额为人民币700万元,期限自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保理费率1.5%/月,通过华夏XX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如用某有限公司的违约,应回购转让的应收账款,支付的回购款为保理融资款、保理费、账户管理费等,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将其持有的某有限公司的51%股权质押给某资管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XX公司违约。

  办案经过

  某有限公司违约后,我接受某资管公司的委托,1、立即查询了某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各个应收账款债务人名下的公司账户、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2、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还款,并支付违约金;3、同时对证据、财产进行保全;4、检索相关最高院的案例;5、和委托人积极沟通,制定多种诉讼策略;6、一边准备法院的开庭材料,一边和对方进行积极的协商谈判,同时推进;7、随时和法院保持联系,询问、推荐案件进展,为法官提供便利,便于其裁判。

  案件结果

  因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系新类型案件,且该案件交易结构复杂,法院从未审理过该类案件,通过我的分析、检索、论证,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观点。同时,在我和对方积极谈判协商下,应收帐款债务人的案件均调解结案,某资管公司收回了全部的应收账款,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建议在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过程中,1、请律师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制定对己方有利的条款;2、保存己方履行和对方违约的证据;3、对方违约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4、及时查询对方名下财产,及时保全;5、积极和对方沟通协商,争取早日解决问题。


其他 欠款追讨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