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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天津XX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津0102民初1228号

  原告:赵XX,女,1984年9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XX,天津XX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XX。

  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天津XX贸易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天津XX律师。

  原告赵XX与被告天津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阎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马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至2017年冬季取暖补贴费;2、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至2017年防暑降温费;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8693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周六日加班费109603元;5、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年假工资7988.5元;6、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扣发的季度销售奖金30%即2400元;7、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34750元以及补偿金17375元;8、请求判令被告待通知金3475元;9、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2年11月2日到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工作岗位为销售,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原告根据被告的安排负责该公司的项目销售工作,原告工作期间,一直认真负责,从未因工作出现过失误,为被告带来巨大经济效益,自原告入职之日起被告会不定时要求原告加班,为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支付加班费用,均遭到拒绝,2017年11月12日被告通知原告不用再来工作,被辞退,原告在工作期间并未违反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告无故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

  XX公司辩称,对于增加的补偿金的部分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对增加的部分被告需要原告拿出相应的计算依据,针对第一项请求,原、被告于2017年11月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不需要支付,针对第二项请求,防暑降温费,被告已经支付原告2016年、2017年的防暑降温费,依据法律规定,已超过仲裁时效,被告无需支付,针对第三项请求,被告已足额支付加班费,原告诉请无事实依据,针对第四项请求,周六日加班,原告工作岗位是三天一周期,上两天休息一天,不存在周六日加班情况,被告无需支付周六日加班费,针对第五项请求,年假工资,依据法律规定,2012年至2016年未休年休假要求支付工资已经过时效,被告无需支付,依据企业职工年休假工资支付办法,原告年假为4天,针对第六项请求,季度销售奖金,原告没有这一项工资,没有事实依据,针对第七项请求,经济赔偿金,原告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解除,被告无需支付,针对第九项请求,待通知金,由于原告过错的原因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这个通知金,被告无需支付。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2年11月2日到被告处上班,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关于工资,原告称开始月工资标准2000元,不包括五险一金,2014年10月开始有调整,每月为2500元,不包括五险一金,2017年3月每月3000元,不包括五险一金,在店员期间,每月有400元的绩效,在店长期间,每月有600元的绩效,对此,被告称原告2016年初正式任命为店长,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加上全勤奖以及加班费,每个月收入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以被告提供台账为准,没有绩效工资。原告2017年11月11日离职,并认为被告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此,被告称对原告离职时间没有异议,并称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原告2017年11月12日至17日既没有按照流程请假,也没有经过批准,原告擅自休假,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1月9日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于2018年1月诉至本院。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受到保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至2017年冬季取暖补贴费,被告提出时效抗辩,对于2016年之前已经超过时效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于2017年11月与被告解除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支付2016年至2017年的费用,按照天津市XX取暖补贴发放标准,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16年至2017年期间冬季取暖补贴以及集中供热费共计520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至2017年防暑降温费的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提出时效抗辩,对于2016年之前已经超过时效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6年之后的费用,被告提出证据证明原告已经领取过该费用,原告虽然否认,但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8693元一节,根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账,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原告要求2016年1月之前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该主张,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6年1月之前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6年1月之后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被告抗辩称已经支付原告加班费,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节假日值班费按实际天数计算,该情况与其陈述相矛盾,该工资明细中的值班费应当为被告实际支付给原告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被告应当补付原告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的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差额,经计算为1314.49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周六日加班费102680元一节,根据法律规定,根据原、被告的陈述,被告为原告安排工作时间系三天一周期,上两天休息一天,不存在周六日加班情况,不符合享有休息日加班费的条件,同时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要求加班费,根据原告的工作时间安排情况,不符合享有休息日加班费的条件,且原告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该主张,故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年假工资7550元一节,被告提出时效抗辩,认为原告在2012-2016年未休年休假现要求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已经过时效,被告无需支付,被告仅同意支付2017年度的,故原告该请求,已经超过时效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2017年度的,根据相关规定,经计算原告休假天数为4天,经计算,被告应给原告2349.2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扣发的季度销售奖金30%即2400元一节,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该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32800元一节,原告确实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情况,严重违法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告依据其单位规章制度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称曾与公司主管领导联系并同意原告请假的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所举证据未证明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待通知金3280元一节,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支付待通知金的情况,故原告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经济补偿金17375元一节,原告该项请求在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并未提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仲裁前置,故对于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解决。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XX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赵XX自2016年至2017年期间冬季取暖补贴以及集中供热费共计52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XX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赵XX自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的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差额1314.49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XX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赵XX自2016年至2017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349.2元;

  四、驳回原告赵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天津XX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颜 弘

  代理审判员  侯春亮

  人民陪审员  王瑞萍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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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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