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襄阳XX与襄阳XX公**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襄阳*樊*区人民法*民事判决书
(2019)鄂0606民初1068号
原告:襄阳XX,住所:襄阳*樊*区。法*代表人:唐XX,公***。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张*文,湖北亘恒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理。
被告:襄阳XX公*,住所:襄阳*樊*区。
法*代表人:杨X,公**经*。
原告襄阳XX与被告襄阳XX公**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襄阳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襄阳XX公***院公*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襄阳XX诉称,2017年10月5日,原、被告双**成*头协议,约定原告向*告提供餐具。原告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仅支*了部分货款。2018年8月31日,被告向*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兹有xxxx超市管*有*公**欠家xx的供应*(联营商)应*款金*20827元(贰万*捌佰贰拾柒元*)”。后*告多次向*告索*欠款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原告欠款20827元*利*(从2018年9月1日起按年**6%计*至付清之日);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襄阳XX公**答辩。
经*理查*,2017年10月5日至2018年1月15日,原告襄阳XX给被告襄阳XX公**应*具,2018年8月31日原、被告双**帐,被告尚*原告应*款20827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上加盖*被告印****代表人杨X签名。该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襄阳XX公**原告襄阳XX货款20827元,有*告出具的欠条为凭,可以认定。对该欠款,被告应*偿还。原告还主张*2018年9月1日起按年**6%计*利*,因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时*,故本院从*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2月15日起计*,年**6%符*国***规定,本院予以支*。
被告襄阳XX公***院合法*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为其放弃诉讼权*,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襄阳XX公***原告襄阳XX货款20827元;
二、被告襄阳XX公**2019年2月15日起至20827元*际付清之日止,以20827元*基数,按年**6%计*,支*原告襄阳XX利*。上述应*款项,于*判决生效后*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321元,公*费560元,合计881元,由被告襄阳XX公**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襄阳*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田*新
人民陪审员 王*敏
人民陪审员 朱*英
二〇一九年*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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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9 16:00:00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