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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襄阳市**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张XX与襄阳*XX有*责任***命权、健康*、身体权*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襄阳*樊*区人民法*民事判决书

(2017)鄂0606民初2253号

原告:张XX,女,195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人,住襄阳*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张*文,湖北亘恒律师*务所律师,一般授权*理。

被告:襄阳*XX有*责任**,住所地:襄阳*樊*区XX路x号。

法*代表人:水x,襄阳*XX有*责任***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北XX律师,一般授权*理。

原告张XX与被告襄阳*XX有*责任**(以下简*“市xx公*”)健康**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用简***审理,由审判员陈XX独任*判,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张*文,被告市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张XX诉称,2015年12月15日12时**,原告乘坐被告所有*8路**车*往人民广*,该车*襄城东XX由西往东*驶时,因司*急刹车,致原告受伤。因赔偿事宜未达成*致意见,特诉至法*。请求法*依法*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50元/天×16天)、营养*800元(50元/天×16天)、护理费1364.9元(31138元/年÷365天×16天)、残疾赔偿金40576.5元(27051元/年×15年×10%)、交通*400元、鉴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47741.4元。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市xx公**称,原告乘坐公*交通*具出行,对自身负有***意义务,当公*车*常*车*,原告应*借助车*相****施*护自身安*,故原告对其损害后*也存在过错,应*依法*轻被告方*偿责任;原告诉请护理费*提供相**据,不应**。其他诉请过高,应*法*减;被告方*垫付原告相***13088.95元,请求一并处理。

经*理查*,2015年12月25日12时**,张XX从*城东XX襄阳*中站点上市xx公**有*8路**车(车*号:鄂F×××××),前往樊*XX方*。张XX从**车*门上车,往车*部座位行走,途中司*将车*开动,当张XX走至座位处准备坐下时,由于**车*方*皮*车*行、停顿,公*车*急刹车,致张XX摔倒受伤。后*XX被送至襄阳*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疗费13088.95元,全*由市xx公***。出院诊断为:1、胸外伤,左*多发肋骨骨折;2、腰3-5椎体序列不稳。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养。胸外科门诊定期复诊,一周**诊复查*水B超;不适随诊。2017年3月17日,经*XX自行委托,襄阳*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法*司**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张XX因车*致左*第6-11肋骨骨折,构成*级伤残。张XX支*鉴定费800元。上述事实,有***事人陈*,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口本、出院记录、门诊病历、检查*告单、司**定书、鉴定费*据、交通**据;被告市xx公**供的垫付医疗费*据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公*的身体健康**法*保护。本案原告张XX搭乘被告市xx公**有*公*车*从*城前往樊*XX,双**运关*成*,被告应*确保原告的乘车**。原告上车***落座,因司*急刹车,致原告摔倒受伤,对此,被告车*驾驶人员有*错,应*被告对原告所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中,医疗费13088.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20元/天×16天)、营养*450元(15元/天×30天)、护理费1364.9元、残疾赔偿金37871.4元(27051元/年×14年×10%)、鉴定费800元、交通**定300元,共计54195.25元,符*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

原告的上述损失,由被告市xx公**以赔偿,扣减已支*的13088.95元,还应*偿41106.3元。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级伤残的损害后*,确实给原告带来严*的精神损害,故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本院予以支*。被告市xx公**称,原告乘坐交通*具出行,对自身安**尽到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应*法*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与事实不符,且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根据原告伤情,其住院治疗期间应*1人护理,被告辩称原告诉请护理费*证据证实不应**的意见,理由不能**,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十六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七条、《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襄阳*XX有*责任***偿原告张XX各项*失共计*民币41106.3元;

二、被告襄阳*XX有*责任***偿原告张XX精神损害抚慰金*民币3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款项,于*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逾期支*,按《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50元,被告襄阳*XX有*责任***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襄阳*中级人民法*。(上诉人应*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襄阳*中级人民法*,开户行:中国XX,开户名:湖北省襄阳*中级人民法*,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接交襄阳*中级人民法*。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XX

二〇一七年*月五日

书记员  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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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4 16:00:00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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