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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XX、柳XX等与杭*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街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首先,结合原、被告双**诉辩意见及前述查**实可知,案涉《安*协议》系沈XX户与新街街道办事处在自愿、平*、协商*致的情况*所签订,乃签约时***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依法**并合法**。该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双**事人均应*循诚实信用原则,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其次,针对本案主要争议焦*,一、案涉《安*协议》是否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即案涉《安*协议》是否已经*生变更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其一,案涉《安*协议》系原、被告双**为平*民事主体,针对房*拆迁安*补偿事宜所达成*民事协议,根据《中华*民共和**同法》(以下简*“《合同法》”)第八条“依法**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合同”之规定,未经***事人协商*致,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新街街道办事处在本案中提交《名单**》和《结算清单》各一份,用以证明***对案涉《安*协议》项*的安*面积进行变更。但该《名单**》系由新街街道办事处或杭*市萧**城乡一体化建设办公*(以下简*“城乡一体办”)单**作,未经*XX户确认,而案涉《安*协议》自双**订之日起生效,未附加其他生效条件,故新街街道办事处与城乡一体办均无权**事后*核公*的方*对《安*协议》明*约定的安*面积进行单**更。因此,即便沈XX新街街道办事处所称,确属“农*居”人员,且根据相***政策规定,“农*居”人员的独生子女不能*受凭证按两人计*安*人口的安*待遇,关**XX户内家*成*的安*资格与安*标准应*新街街道办事处的前置审查*务,不应*协议明*约定该户安*人口及安*面积之后,再通*事后*核公*的方*进行单**更,变相*除新街街道办事处在合同项*的主要义务。其二,虽然沈XX代表其户家*成*于2012年1月13日签署了《结算清单》,该《结算清单》在“协议安*面积”部分亦载明*XX户安*人数为3人、安*面积为150平**。但该《结算清单》仅能*为沈XX户已申*合计150平****房*结算凭证,不能*为双**更原《安*协议》的补充*议。该《结算清单》也无关**XX户自愿放弃《安*协议》项*其余**面积及该户承诺其户已安*完毕*相**容。安*房*配系涉及被拆迁人重大利**事项,被拆迁人无故放弃的可能*较低,新街街道办事处未能*供任**据证明*XX户在签署《结算清单》时***放弃剩余***意思表示,而沈XX户在通*《名单**》和《结算清单》等途径获知其协议项*的50平****房***剥夺的情况*,不寻求权**济的可能*极低,故不能*此认定沈XX户放弃了协议项*剩余**面积,新街街道办事处仍应*照多层200平***行安*义务。新街街道办事处在本案中提交了案外人陈X根户的《结算清单》,用以证明***余**面积待分配的被拆迁人,其《结算清单》载明*内容*沈XX户不一致,主要体现在“协议安*面积”部分载明*安*面积、安*户型与“实际安*情况”载明*安*房*等存在差额。即使新街街道办事处所提交的沈XX户与陈X根户《结算清单》相*印*,能*证明*主张*前述事实,但该《结算清单》系新街街道办事处单**作,仅能*为其单**志的体现。如前所述,案涉《安*协议》系平*主体签订的民事协议,协议项*的权**务变更均应*立在双***协商*协商*致的基础上,不能*其中一方*意志强*于*一方*事人之上。综上,案涉《安*协议》在沈XX户于2012年*得合计150平****房*,并未进行变更,且未实际履行完毕。二、三原告要求新街街道办事处继续履行案涉《安*协议》,为其分配多层安*房50平*****存放间(即汽车*)一间是否超过诉讼时*。结合前述查**实可知,案涉《安*协议》并无关***用房*配期限的约定,而安*房*设须**较长周*,故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案涉《安*协议》属于*行期限不明*的合同,新街街道办事处作为债务人,可以随时*行,沈XX户作为债权*,也可以随时*求履行,但应*对方*要的准备时*。本案中,无证据显示沈XX户曾*2012年*获得150平***层安*房*,对新街街道办事处未完全*行协议项*全*安*义务提出过异议,以及沈XX户在2018年12月21日前曾*求新街街道办事处继续履行剩余50平***层安*房***存放间(即汽车*)的分配义务,而新街街道办事处亦无证据证明*在沈XX户首次向*主张*余50平****房*相****,曾**表示不履行分配义务,其在本案中提交的《车*租赁合同》仅能*明*在2018年12月左*曾*示不履行农*存放间(即汽车*)分配义务,故根据《诉讼时*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期间从*行期限届满*日起计*;不能*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期间从*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日起计*,但债务人在债权*第一次向*主张***时**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期间从*务人明*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之规定,本案诉讼时*期间应**XX户要求新街街道办事处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日起计*,本案未超过诉讼时*。再次,关**XX户主张*剩余50平***层安*房,新街街道办事处辩称××小区已无相***房**,仅××小区尚**套50平***层安*房**可供分配,三原告表示愿意接受新街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前述替代安*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法*许*的范*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现三原告同意接受其他安*小区的安*房,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支*。新街街道办事处应*保三原告享有*其他经*乡一体办审核公*、完全**安*政策的被拆迁人同等的参与新盛*苑小区安*房*房*名、摇号、抽房*的权*。关**XX户主张*农*存放间(即汽车*),虽然案涉《安*协议》未明*约定沈XX户可分配的农*存放间数量,但《安*协议》与《结算清单》均载明*XX户在新街街道办事处尚*留了汽车*款40000元,且《安*协议》约定农*存放间价格原则上按成*价计*,最高*超过每平**2000元。可见,沈XX户与新街街道办事处就农*存放间的分配已达成*意,沈XX户依据《安*协议》约定可享有*配农*存放间的权*。结合新街街道办事处自认的事实,汽车*的分配标准为每个正常**户可分配汽车*一个,现沈XX户要求分配农*存放间(即汽车*)一间,具有*同及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新街街道办事处关**似“农*居”人员不符*安*政策、不予配备车*的相**称,无合同及法*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至于*XX因与新街街道办事处签订《车*租赁合同》所享有*以5000元*价格长期租赁××小区×幢×号车*的相***,是否因本案关***存放间(即汽车*)的权**张*得支*而应*以收回,新街街道办事处可与沈XX自行协商,协商*成*,可另案处理。与此同时,新街街道办事处辩称的目前已无汽车*可分配的问题,可在处理前述租赁车*过程*一并解*。综上,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新街街道办事处拒绝按约履行为三原告分配剩余50平****房***存放间(即汽车*)的义务,已构成*约,应*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三原告要求新街街道办事处为其分配多层安*房50平***农*存放间(即汽车*)一间的诉讼请求,于***,本院予以支*。

  综上所述,对三原告的全*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民法*关**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制度若干*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杭*市萧**人民政府新街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履行为沈XX、柳XX、朱XX分配多层安*房50平***农*存放间(即汽车*)一间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计370元,由杭*市萧**人民政府新街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杭*市中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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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0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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