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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登记为公司监事,律师维护当事人姓名权获胜诉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原告得知,被告于2018年8月冒用原告姓名及身份信息,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登记为公司监事。

  办案经过

  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就仔细分析了本案的诉讼路线,分别规划了公司法路线、行政诉讼路线及姓名权路线,并将各种路线的优劣及裁判可能性向当事人进行了充分说明与阐释,得到了当事人对律师专业能力的充分信任。接受委托后,律师前往工商登记部门调阅了工商备案信息,最终选定了姓名权纠纷这一代理路线,并通过查阅案例、撰写代理词等手段向法官阐明了被告侵权的事实及我方诉请的法律依据,最终得到法院支持,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监督公司事务的职权,同时附有对公司忠实和勤勉义务和责任。监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公司聘请或选举他人作为监事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和确认。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XX公司选举周X为公司监事,并进行了工商备案登记,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获得了周X本人的同意或授权,该行为侵犯了周X的姓名权,XX公司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现周X要求XX公司将其监事登记信息撤销,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被告常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关于撤销原告周X作为公司监事的变更登记。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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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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