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民再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海南XX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保亭县XX。
法定代表人:朱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XX,海南XX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XX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XX**精英汇商业金融****(第**)。
法定代表人:冯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占良,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冯XX,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XXXX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X,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XXXX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XX,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湖北XX律师。
一审被告:恩施市XX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陈XX,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XX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海南XX律师。
一审被告:湖北XX公司,住所地湖北,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XX)。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张X,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一审被告:陈XX,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XX省南昌市西湖区。
一审被告:方*新,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XX省南昌市西湖区。
再审申请人海南XX公司、XXXX投资有限公司、冯XX、张X与被申请人李XX、一审被告恩施市XX公司、陈XX、湖北XX公司、张X、陈XX、方*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XX于2016年4月8日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起诉。2016年12月10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503民初485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海南XX公司、XXXX投资有限公司、冯XX、张X向本院申请再审。2018年4月3日,本院作出(2018)鄂05民申11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2018年8月16日再审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3民初4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案件受理费69816元,由再审申请人海南XX公司、XXXX投资有限公司、冯XX、张X负担。
审 判 长 吴遵玉
审 判 员 黄君梅
代理审判员 郑桂华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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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