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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借款后仍被催账,依法确认借款还清并要求返还多还金额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原告黄X因解除房屋抵押担保需要对外借款,后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姜X相识,原告提出向被告借款600000元。3月23日,原告收到被告姜X转款627000元。当天原告从其卡中取款20000元,原告母亲从其卡中取款7000元,原告将27000元给了被告,但被告予以否认。后原告分别于4月和5月按被告姜X的要求向案外人李X的账户支付利息27000元和32000元。6月,原告黄X柜台取现后向姜X支付借款本金和第三笔利息共计632000元。故在原告认为实际借款期限内已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91000元,但被告方仍不断提出无理要求,要求原告方继续还款,原告黄X慕名找到王律师,希望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帮助。 、

  办案经过:

  王律师在和黄X谈话中了解到,黄X第一次支付的27000元并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实,向李X支付的两次利息也仅仅有微信沟通记录,最后还款也是现金形式偿还,直接起诉要求返还多付款项的胜诉难度很大,但借款时在公证处进行了借款协议公证,但公证书仍在姜X手中,律师建议可以先行提起一个要求姜X返还公证书的诉讼,在此诉讼过程中将借款、还款项事实进行固定,为最终起诉补充有力证据。最终返还公证书的诉讼调解结案,黄X当场拿到公证书,同时姜X也确认了借款、还款事实,诉讼目的实现。随后,提起第二个要求确认借款偿还完毕并返还多付利息的,并及时申请法院调取黄X银行柜台取现监控视频,并申请法院调取第一个诉讼的庭审录像,面对确实充分证据,姜X极力否认借款金额为600000元,否认收到借款当天

  收到黄X27000元。

  案件结果:

  经过法院依法审理,判决确认被告出借给原告的600000元借款本金和利息已还清;同时,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55000元,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姜X承担。黄X的诉讼请求获得全部支持。

  律师说法

  简述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在借款人偿还的利息高于年利率36%的情况下,可以对于超过部分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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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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