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广**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民事判决书
(2018)粤1202民初1417号
原告:广*XX,住所地肇庆端州区。
负责人: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XX,该行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该行资产保全*。
被告:梁XX,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高*市。
被告:伍XX,女,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高*市。
被告:骆XX,女,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肇庆市端州区。
上述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广*XX律师。
上述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婷,广*XX律师。
原告广*XX诉被告梁XX、伍XX、骆XX金**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成*议庭,于2018年5月22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胡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向*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梁XX立即偿还结欠我行的借款本金600000元,利*(含复利、罚息)122.26元(暂计*至2018年2月21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本息还清之日);二、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骆XX抵押予原告的抵押物位于*庆市XX××花*××房(粤房*权*肇字第**)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梁XX所欠原告的全*债务含诉讼费、财产保全*、律师**,在抵押担保的范*内享有*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伍XX对被告梁XX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判令被告骆XX在最高*保证的范*内对梁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责任;五、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被告承担。
事实和*由:被告梁XX因资金*足向*行申*借款60万*,并于2015年2月15日与我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梁XX向*行借款60万*,借款期限从2015年2月16日到2018年2月15日,贷款年**固定为8.46%;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还款日还款的借款)的罚息利*在本合同确定的贷款利*水**上浮50%,还款方*为一次还本,按期付息。
2015年2月15日,骆XX与我行签订《最高*抵押担保合同》,双**定:抵押人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庆市XX××花*××房(粤房**权*肇字第**)被告梁XX的上述债务设立抵押但保,担保范*为借款合同项*债务人应*担的全*债务,包*但不限于**本金、利*(包*正常**、逾期利*、复利**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押权*为实现债权*抵押权*发生的一切费*,抵押权*效力及于*押物的主物、从*、主权*、从**、附和*等。同日,被告骆XX与我行签订《最高*保证合同》,双**定:保证人自愿为被告梁XX的上述借款作担保,担保范*为主合同项*债务人应*担的全*债务,包*但不限于**本金、利*(包*正常**、逾期利*、复利**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押权*为实现债权*抵押权*发生的一切费*(包*但不限于*讼费、律师*、诉讼保全*、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本合同项*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责任*证担保。
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合同约定归*本金***。截至2018年3月8日,欠我行借款本金600000元,利*(含复利、罚息)122.26元(暂计*至2018年2月21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本息还清之日)。我行多次催收无果,现向**提出民事诉讼,以维护合法**。
被告梁XX、伍XX、骆XX辩称,我方*上述借款的事实没有*议,请求法*依法*决。
经*理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5日,被告梁XX(甲方、借款人)与原告(乙方、贷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高**(XX)借字第XX],主要内容*:第一条约定甲方*本合同项*的借款类型为新增借款,甲方**方*款60万*;借款期限为三年,即从2015年2月15日至2018年2月15日;第二条约定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为固定利*,年**为8.46%,罚息利*为年**,逾期贷款(甲方*按合同约定还款日还款的借款)的罚息利*在本合同确定的贷款利*水**浮50%,对不能*时**的利*,按逾期罚息利*计*复利;第七条约定本合同项*借款的担保方*以及担保的具体内容*见本合同中担保条款以及包*不限于*列相**保合同和**的约定[抵押合同号:高**(XX)抵字第XX号;保证合同号:牌坊农**高*字第XX号];第十二条约定甲方*按合同约定归*贷款本息或支*相***属于*约情形,乙方****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即归*全*借款本息以及相***,对甲方*按时*清的借款本金***,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清偿之日止,按对应*借款逾期罚息利*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计*罚息和*利,行使担保权*。被告伍XX以被告梁XX配偶的名义在上述合同签名予以确认。
2015年2月15日,原告(抵押权*)与被告骆XX(抵押人)签订《最高*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高**(XX)抵字第XX号],主要内容*:第一条约定抵押人自愿为债务人(梁XX)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所实际形成*债权*最高*金**折合60万**本合同所约定的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第二条约定抵押担保范*为每份主合同项*债务人应*担的全*债务,包*但不限于*金、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押权*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发生的一切费*;第三条约定抵押物为XX路××房;第十条约定若债务人未按时*额偿还融*本息或违反主合同约定,抵押权*有**协议折价、变卖、拍卖或法*允许*任***处置抵押物全*或部分,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015年2月15日,原告(债权*)与被告骆XX(保证人)签订《最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牌坊农**高*字第XX号],主要内容*:第一条约定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梁XX)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在债权*处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债权*最高*金**折合60万**本合同所约定的债务提供担保;第二条约定担保范*为每份主合同项*债务人应*担的全*债务,包*但不限于*金、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押权*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发生的一切费*;第三条约定本合同项*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责任*证担保;第五条约定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最后*笔到期的主合同项*的债权*务之诉讼时*届满*日止;第六条约定若债务人未按时*额偿还融*本息或违反主合同约定,保证人保证无条件向*权*支*债务人全*到期应*款项。
2015年2月16日,被告梁XX向*告出具《借款借据》,主要内容*:借款金*为60万*,借款利*8.46%,借款日期为2015年2月16日到2018年2月15日。
2015年2月16日,双**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他项**》(粤房*他项**肇字第××号)所载:房*产他项***为广*XX,房*产权*人为骆XX,房*坐落为XX路××房。
借款期间届满*,被告梁XX存在逾期还本付息的行为,经*告多次催收,被告梁XX仍未依约偿还本金**。截至2018年2月21日,被告梁XX尚*贷款本金60万*、利*、罚息、复利*计122.26元。原告催收未果,遂向*院提起诉讼。
另查*,2017年1月17日,原告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前名称为广*XX,变更后*称为广*XX
再查*,被告梁XX与被告伍XX为夫妻关*,双**1990年10月5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款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梁XX与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骆XX签订《最高*抵押担保合同》、《最高*保证合同》,上述合同系各方*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系合法**的合同,双**应*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对于*告要求被告梁XX清偿借款本金*诉讼请求。签订合同后,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梁XX未依约还本付息。显属违约,且被告梁XX对逾期还款的事实没有*议。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求被告梁XX立即归*借款本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梁XX清偿借款本金600000元*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
对于*告要求被告梁XX支*利*、复利、罚息的诉讼请求。由于*告梁XX存在迟延还款的行为,显属违约,其理应*担相**违约责任。根据《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被告梁XX应**告支*相**利*、复利、罚息(截至2018年2月21日,被告尚*原告贷款的利*、罚息、付息合计122.26元)。故原告该项*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
对于*告主张*享有*先受偿权*诉讼请求。根据《物权*》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债权*有**该财产优先受偿。”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骆XX签订《最高*抵押担保合同》,双**约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依法*得抵押物即XX路××房*(粤房*他项**肇字第××号)的抵押权。被告君在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原告有**约行使抵押权。故原告的该项*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
对于*告骆XX的责任*题。根据《中华*民共和**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责任*,为连*责任*证。连*责任*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有*行债务的,债权*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骆XX签订的《最高*保证合同》,为被告梁XX的债务提供连*保证担保。因被告梁XX存在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原告请求被告骆XX承担连*清偿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
对于*XX的责任*题。根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姻法〉若干*题的解*(二)》第二十四条“债权*就婚姻关*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存续期间,上述债务属于*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请求被告伍XX承担连*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民共和**权*》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民共和**保法》第十八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XX应*本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告广*XX清偿贷款本金600000元,利*、罚息、复利*计122.26元[上述利*、罚息、复利*计*2018年2月21日;之后*利*、罚息、复利*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本院指定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广*XX对抵押物即被告骆XX所有*位于XX路XX花*第X幢X房(粤房*他项**肇字第××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被告梁XX上述第一项*项*清偿债权**内享有*先受偿权。
四、被告伍XX、骆XX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受理费9801元,财产保全**费3520.61元,合计13321.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XX负担,被告伍XX、骆XX对上述费*承担连*清偿责任。三被告于*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长 林 达
审判员 郑 君
审判员 李*萍
二〇一八年*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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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6 16:00:00
审理法院: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