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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司机逃逸如何追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9日8时50分,未知名男士驾驶桂R6FW7*号二轮摩托车,沿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自西向东方向行驶,由于未知名男士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让行,将自南往北方向过马路的张X撞倒,造成张X受伤,未知名男士驾驶涉案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根据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未知名男士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X在事故发生后就医,被诊断为:1.右股骨颈骨折,2.右尺桡骨远端骨折,并于当日住院治疗,行右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右尺桡骨骨折复位石膏固定术,住院治疗14天, 2018年7月23日出院,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住院期间留陪护1名;3.出院后休息3个月,期间建议陪护员陪护;4.请分别于术后3、6、12个月回院复查;5.如有不适,请及时随诊。2018年7月24日,张X再次就医,被诊断为:1.右髋关节置换术后脱位,2.右尺桡骨远端骨折。住院治疗28天,2018年8月21日出院,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加强右腕部、右下肢功能训练,3.如有不适,我科随诊。张X先后因事故共住院治疗42天,花费医疗费74451.73元,护工费140元。张X在事故发生前原本是在家帮忙照顾孙子,享天伦之乐,而如今不仅不能照顾孙子还要子女悉心照顾,张X认为现如今自己拖累了子女,有着严重的精神负担和压力。

  张X经治疗病情稳定后,于2019年1月申请司法鉴定,产生鉴定费1600元,鉴定机构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1.张X右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伤残等级为IX(九)级;2.张X右腕关节功能丧失46.67%的伤残等级X(十级)。

  事故发生后,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曾电话联系车主何X,要求其到交警四大队配合处理涉案事故,但是何X拒绝配合,导致至今无法查明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驾驶者是否为何X。而涉案车辆向甲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有效期至2018年8月21日,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间内。故张X将何X及甲保险公司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 何X与甲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张X的损失155351.73元(其中医疗费74591.73元、护理费295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鉴定费1600元、残疾赔偿金:404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原告的各项损失,并优先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3.判令何X在甲保险公司赔付后仍有不足的,不足部分由何X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何X与甲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办案经过

  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向交警部门查询涉案车辆保险情况,但交警部门提供的资料仅显示涉案车辆购买了交强险,查询不到是向哪家保险公司购买的。随后本律师向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查询涉案车辆保单信息,但被告知摩托车辆的保单信息查询不到;在经本律师多次与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沟通,并讲明本案情况,请求予以协助后,工作人员通过涉案车辆当地的保险协会帮助查询到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取得相关信息后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1.甲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了限额内赔偿张X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7688.28元;2. 甲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张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000元;3.何X赔偿张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62316.83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由于司机逃逸,车辆所有人为农民,经济状况不乐观,且不予配合调查,想要切实维护原告的权益,查明涉案车辆投保情况至关重要。而本案的实体审理过程中,因涉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进行了责任认定,未知名氏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第第一款的规定,未知名氏承担全部责任。相关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均可依法主张,除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有所调整外,其他赔偿费用均得到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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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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