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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冯X涉嫌诈骗2900余万元,一审被判13年,二审经马兵律师辩护,改判无罪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

  一、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X为骗取高额补偿款,制造虚假窑炉建造合同及相关票据,再交由资产评估公司评估,致使六份虚假合同上记载的九座窑被评估为人民币2952万余元,经鉴定,该九座窑实际价值为696万余元。另外,在政府组织对该厂进行的两次评估中,冯X在已勘察车间内抢建一座隧道窑,并将载有该座窑的查缺补漏清单交给冯X鹤,致使该抢建窑被评估为人民币618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X构成诈骗罪。

  二、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如果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诈骗事实成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本案处理结果

  被告人一审被判13年,二审经过马兵律师有效辩护,法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四、主要辩护意见

  1、事实方面,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冯X向评估公司提供虚假合同致使合同记载的九座窑被评估高额价格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1)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未能证实九座窑的真实价格。

  (2)且公诉机关现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实被告人向评估公司提供虚假合同的行为与九座窑价格虚高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3)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在对该厂全厂两次评估勘察后,冯X在已勘察车间内抢建一座隧道的事实,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拆迁公告具体的内容及张贴时间,未能证明拆迁红线具体范围以及划定时间。

  2、定性方面,冯X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1)被告人冯X供述称:09年,市政府在陡河边修建景观大道,冯X工厂需要拆迁。该厂的隧道窑虽有冯X与高X建造,但建造当时为签订建造合同。拆迁时评估公司没有合同不给评估,遂制造了虚假合同,但合同价格是建窑时的价格,并未造假。虽然合同虚假,但是价格并未造假,冯X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高额补偿款的目的。

  (2)客观上,冯X并没有实施任何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根据冯X与另一被告冯X鹤的供述中可知,拆迁期间并未见过拆迁公告,只是听说陡河边上50米内要拆迁,50米外不拆迁。由此可知当时并没有一个确切的拆迁范围。直到2010年初冯X在车间内建造一条新的隧道窑,刚刚试过火后,才从政府工作人员处得知河内300米范围内都要拆迁。由此可见,冯X并没有提前得知拆迁范围,所以更谈不上提前建造隧道窑来骗取补偿款。

  3、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没有评估1000万元以上资产的资质。

  (1)依据《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办理争议标的价值在一千万以上的涉案资产价格鉴证。

  (2)评估公司第一次评估价格在一千余万元,第二次评估公司出具评估价格总计四千余万元。在前两次评估价格均超过一千万元情况下,侦办单位未将该委托事项送交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认为在拆迁征地补偿过程中,只有无中生有的虚报地上附着物骗取补偿的,才可能认定为诈骗。本案被告人冯X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罪。

  五、本站点评

  本案为马兵律师团队多起无罪判例中的经典案例,无罪判决对于律师是一种至高荣誉,每一份无罪判决都来之不易,这一纸判决的背后承载了承办律师难以想象的努力,不仅要求律师拥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敏锐的洞察力,还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案山案海的磨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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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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