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段X某犯故意伤害罪
沈**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9)辽0112刑初234号
被告人段X某,男,1972年8月9日出生于*蒙**治区通*市,满*,初中文*程*,无职业,捕前住内蒙**治区通*市。
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沈**公**浑南分局行政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公**浑南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浑南区看守所。
辩护人系辽宁XX事务所律师。
沈**浑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南检公*刑诉(2019)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X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院提起公*。
本院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
沈**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XX、黄XX出庭支*公*。
被告人段X某及辩护人辽宁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
经*理查*,2018年7月19日16时*,在沈**浑南区工地,被告人段X某与被害人刘X1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相*厮打。
在厮打过程*,被告人段X某持木方*被害人刘X2打伤。
经*定,被害人刘X1右侧第8、9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肢体多处软组织挫擦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段X某于2019年2月17日被公**关*获。
被告人段X某已赔偿被害人刘X1经*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X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意伤害罪,应*法*担刑事责任。
沈**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应*支*。
鉴于*告人段X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损失并取得谅解,并认罪认罚,故可对其依法**处罚。
关**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段X某自愿认罪,并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经*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X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沈**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梁*昕
人民陪审员袁*
人民陪审员包*铎
二〇一九年*月五日
书记员范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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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4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