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房屋买卖

2018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禹会区法院胜诉,二审蚌埠中院胜诉维持原判。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3民终7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户籍*安*省蚌埠市龙*湖区,现住安*省蚌埠市禹*区。

  委托代理人:邵*,安*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住安*省蚌埠市龙*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北正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XX,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回族,住安*省蚌埠市龙*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XX,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安*省蚌埠市龙*湖区,现住安*省蚌埠市。

  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赵XX、施XX、施XX申*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省蚌埠市禹*区人民法*(2017)皖0304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李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李XX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与理由:一、一审程*违法。李XX已就蚌埠市龙*湖区人民法*(2017)皖0302民初94号民事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蚌埠市龙*湖区人民法*已受理该案,案号为(2017)皖0302民初2778号,目前该案处于*理阶段。本案应*以(2017)皖0302民初2778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本案应*依法*止审理。二、赵XX在人民法*查**行标的前是否已经**支*购房*未查*。赵XX在案件审过程*提交了证明*份、两个证明*印*、转款凭证、龙*湖区民事判决书等证据用以证明*已支*全*购房*并实际占有*用执行标的。李XX认为,首先,在李XX对前述证据材料均提出实质性异议的情况*,一审法*未对证据疑点进行查*而径行认定不妥;其次,2016年11月15日赵XX与施XX也只是对房*买卖合同行为进行的公*。该公*书公*的范*仅仅是双**案涉房*的买卖合同合意是否真实,至于**购房*的交付、房*的交付等内容*不属于**的范*,且公*处也仅依据双**陈*进行公*文*的制作,并未要求公*当事人提供客观的证据加以证实。因此尽管*XX与施XX在公*过程*对“购房*已一次性付清”、“房*已经*付”等达成*致意见,也不能***以采信;最后、一审法*以(2017)皖0302民初94号案件应*涉案房*的买卖过程*归*予以认定为由驳回李XX的一审诉讼请求错误,该判决书在事实认定及法*适用方*均存在错误,李XX已针对该判决申*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法*在针对(2017)皖0302民初94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无果的情况*驳回李XX的一审诉讼请求是错误的。三、赵XX何**际占有*用涉案房*未查*。最高*民法*《关**民法*民事执行中查*、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民法*《关**民法*办理执行异议和*议案件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均要求在“房*被查**前实际占有**”。2016年11月23日李XX已请求人民法*查**涉案房*,赵XX无论是在蚌埠市龙*湖区人民法*中的陈*还是一审中的陈*及举证,均能*映出在查**案房*时*XX并未实际占有*用涉案房*,仅此情形亦不应*认定赵XX享有*除强*执行的民事权*。

  赵X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依法**驳回李XX的诉请。截止今天开庭时,龙*湖区人民法*并未下发过任***文*来撤销(2017)皖0302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因此该份判决书至今都*生效判决,一审法*对该判决书的部分内容*以认可,程*合法。另外一审法*是综合各方*据、证人证言、充*考虑各方*事人意见后,才下的判决,并非李XX在上诉状所称单*依据(2017)皖0302民初94号判决书进行判决的。赵XX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明*份、两份证人出具的证明*料、转款记录、以及龙*湖区人民法*2017年4月21日做的两份证人作证笔录均可以相*印*赵XX已经**支*购房*的事实。在李XX提不出相*证据的情况*,应*认定赵XX已经**支*购房*的事实。李XX在上诉状中第三项*相*****的理解**。所谓实际占有*非赵XX必须*自住进该房*才算占有,按照双**约定在签订合同当天,赵XX把全*购房*交付给施XX,随后*XX将房*证、土地证交付给赵XX后,按照买卖双**合意,赵XX实际上已经*法*有*房*了。至于*后*XX同意让施XX免费*住一段**再搬走,属于*个让施XX无偿的借用行为,并不影响赵XX当时*经*法*有*房*的事实。综合本案证据,赵XX在打算购置该房*时,并不知道知道房*已负有**债务,赵XX签订购买合同、支*购房*后,施XX已经*房*及权*证书证书交付给答辩人(42849号公*书以及当天陈*均可以证实)、办理公*时*XX并未申*强*执行,因此赵XX在办理购房*续时*购房*同是可以实际履行的,赵XX是在入住后,去办理过户手续才得知房*被查**,从*上事实看,赵XX至始至终*是不知情,是善意受让人,符*最高*民法*《关**民法*办理执行异议和*议案件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赵XX的权***排除李XX要求对其购买房*的执行。综上,请求法*驳回李XX的上诉请求。

  施XX答辩称,案涉房*已经*掉,与施XX无关,是赵XX的房*,已经*理公*。

  施XX未作答辩。

  李XX向*审法*起诉请求:准许*行产权*号为20××50、坐落于*埠市龙*湖区延安XX**滨河外滩花*******的房*。

  一审法*查*:2016年11月4日,赵XX与施XX签订《房*买卖合同》,施XX将其所有*坐落于*埠市龙*湖区延安XX65号滨河外滩花*13栋2单*1201房*(产权*号为20××**)卖给赵XX,双**定房*总价款42万*,赵XX支*了全*购房*,施XX将房*交付给赵XX。双**2016年11月15日在安*省蚌埠市众信公*处对上述事实办理了公*手续。之后*房*被查*,双**能*理过户手续。李XX与施XX、施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皖0304财保111号民事裁定书,诉前保全***施XX名下位于*埠市龙*湖区延安XX65号滨河外滩花*13栋2单*1201房*(产权*号为20××**),查**限三年。案件审理后*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6)皖0304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1、施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归*李XX借款本金XXX元*利*[自2014年3月20日至本息还清时*以XXX元*本金*月息2%计*(扣除已归*的50000元**)];2、施XX对上述款项*担连*责任;3、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4、案件受理费20656元,保全*5000元*被告施XX负担。该民事判决生效后,因施XX、施XX未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XX向*院申*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赵XX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中止对上述房*的执行,本院经*查*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皖0304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埠市龙*湖区延安XX65号滨河外滩花*13栋2单*1201房*(产权*号为20××**)的执行,并解*对该房*的查*。李XX不服,遂向*院提起了申*执行人异议之诉。

  一审另查*,蚌埠市龙*湖区人民法*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皖0302民初94号民事判决,该份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4日赵XX与施XX签订《房*买卖合同》一份:施XX将其所有*坐落于*埠市龙*湖区延安XX65号滨河外滩花*13栋2单*1201房*(产权*号为20××**)卖给赵XX,售价42万*。赵XX付清全*42万**施XX,施XX收款后*个月内即2016年12月3日前将此房*给赵XX使用,并协助赵XX办理该房*过户手续。双**2016年11月15日在安*省蚌埠市众信公*处办理了该《房*买卖合同》的公*手续,赵XX于2016年11月4日已付清全*房*42万*,施XX收款后*将房*交给赵XX使用,但施XX至今未协助赵XX办理该房*过户手续。蚌埠市龙*湖区人民法*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认为双**订的《房*买卖合同》合法**,赵XX已付清购房*,遂判决坐落于*埠市龙*湖区延安XX65号滨河外滩花*13栋2单*1201房*归*XX所有;施XX于*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赵XX办理房*过户手续。

  一审再查*,赵XX于*决生效后,于2017年6月23日向*务部门实缴税额2186.22元。

  一审法*认为:最高*民法*《关**民法*民事执行中查*、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部分或者全*价款并实际占有*财产,但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可以查*、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错,人民法*不得查*、扣押、冻结。”最高*民法*《关**民法*办理执行异议和*议案件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又规定在金**权*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下列情形且其权***排除执行的,人民法*应*支*:1、在人民法*查**前已签订合法**的书面买卖合同;2、在人民法*查**前已合法*有*不动产;3、已支*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部分价款且将剩余*款按照人民法*的要求交付执行;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诉讼保全****时*为2016年11月23日,而施XX与赵XX签订《房*买卖合同》时*为2016年11月4日,且双**2016年11月15日在安*省蚌埠市众信公*处办理了该《房*买卖合同》的公*手续。公*书证明*双**订合同的日期,赵XX已付清房*,施XX已将房*交付给赵XX等事实。该公*书结合证明*转款凭证可以认定赵XX已全*支*了购房*,李XX主张*XX未支*购房*,未提供相**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主张*予采信。而且本案涉案房*的买卖过程*归*已由蚌埠市龙*湖区人民法*(2017)皖0302民初94号生效民事判决予以认定:该判决认定赵XX与施XX签订的《房*买卖合同》合法**,且该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及公*均在本院查**房*前完成,龙*湖区法*判决同时*定赵XX已付清购房*,且施XX收款后*将该房*给赵XX使用,遂判决坐落于*埠市龙*湖区延安XX65号滨河外滩花*13栋2单*1201房*归*XX所有;施XX于*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赵XX办理房*过户手续。鉴于*XX对未办理该房*的过户登记并不存在过错,因此,李XX请求判令准许*行产权*涉案房*的诉讼请求,于**据,本院不予支*。施XX经*院依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讼权*。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民法*《关**民法*民事执行中查*、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民法*关**民法*办理执行异议和*议案件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李XX负担。

  二审中,李XX向*院提交安*省蚌埠市龙*湖区人民法*(2017)皖0302民初277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三人撤销之诉被龙*湖区人民法*中止,一审法*审理程*违法,本案一审应*中止而未中止。赵XX质证意见:对裁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李XX的证明*的,一审法*程*合法。施XX同意赵XX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对裁定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根据裁定书的内容,为安*省蚌埠市龙*湖区人民法*中止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赵XX、施XX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能*此认定本案具有**中止诉讼的情形。对于*事人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李XX对于*审判决查*“赵XX支*了全*购房*,施XX将房*交付给赵XX”、“双**2016年11月15日在安*省蚌埠市众信公*处对上述事实办理了公*手续“有*议,认为不属实,蚌埠市众信公*处只是对双**买卖行为进行公*。李XX还认为龙*湖区人民法*(2017)皖0302民初94号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属实。李XX对一审判决查**其余*实无异议。赵XX、施XX对于*审判决查**事实均无异议。对于*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审查**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民法*关**民法*办理执行异议和*议案件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在金**权*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下列情形且其权***排除执行的,人民法*应*支*:1、在人民法*查**前已签订合法**的书面买卖合同;2、在人民法*查**前已合法*有*不动产;3、已支*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部分价款且将剩余*款按照人民法*的要求交付执行;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在龙*湖区人民法*对涉案房*查**,赵XX已与施XX签订了《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公*。另据安*省蚌埠市龙*湖区人民法*(2017)皖0302民初94号生效判决查**实,赵XX于2016年11月4日已付清全*房*42万*,施XX收款后*将房*交给赵XX使用。因李XX未能*供相*证据推翻以上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故应*认定赵XX已经*清全*房*并在查**前合法*有*房*。而房*未办理过户手续,是由于**被人民法*查*,并非赵XX自身原因。综合以上事实,依照《最高*民法*关**民法*办理执行异议和*议案件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应*认定赵XX对涉案房*享有*除强*执行的民事权*。李XX的上诉理由不能**,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李X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 张 凯

  审判员 张*荣

  审判员 胡**

  二〇一八年*月二十九日

  法*助理丁X女

  书记员张XX

  附相***条文: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对上诉案件,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依法*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重审,或者查*事实后*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席*决等严*违反法*程*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重审。

  原审人民法*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民法*关**民法*办理执行异议和*议案件若干*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金**权*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下列情形且其权***排除执行的,人民法*应*支*:

  (一)在人民法*查**前已签订合法**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查**前已合法*有*不动产;

  (三)已支*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部分价款且将剩余*款按照人民法*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其他房屋买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8 16:00:00

审理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