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离婚

结婚证上面的信息与原告不符,原告要求起诉离婚,经各方调查并开具证明,成功起诉并调解离婚

临澧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简述案情内容…原告找到代理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原告称,原被告之前办理过一个结婚证,但是,应该是一个假的,上面的身份信息与原告不符,且婚姻登记机关也没有登记。

  办案经过

  经代理人核实,结婚证上面的日期是1995年2月19日,不属于事实婚姻。又向原告居住的居委会及派出所调查发现,原告曾用名与结婚证相符,只是出生年月日信息有误,但经核实,这一错误是居委会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所造成的。经居委会和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了原告就是结婚证上面的女方,解决了事件的法律关系和主体资格问题。

  进入诉讼环节以后,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由人民法院制作了加盖人民法院公章的调解书,顺利结案。

  案件结果:调解结案,达到了委托人的诉讼目的

  律师说法

  简述本案中应用的法条…《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其他离婚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临澧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