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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涉嫌玩忽职守罪,成功为其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李XX犯玩忽职守罪一案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0411刑初83号

公诉机关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5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某镇林业站站长(已退休),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抚顺检诉刑诉〔201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于2012年至2013年2月,在担任清原满族自治县某镇林业站站长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审查出杨XX(已判决)《林木采伐证》规定的2012年12月24日至12月30日的采伐期限,且未按照规定在该期限内对林木打号印。2013年1月被告人李XX在已超过采伐许可期限的情况下,又安排对该林木进行打号印的工作,致使杨XX超过《林木采伐证》规定的采伐时间、采伐蓄积采伐某镇白庙子村靠山旺1林班2小班地块林木。经鉴定,共计采伐林木2458株,超设计采伐蓄积432.0954立方米。被告人李XX于2017年6月21日经传唤到案。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李XX犯玩忽职守罪,建议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定罪处罚,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

被告人李XX辩称:其当站长的时候,杨XX采伐了十多天,不可能超过采伐限额。过完年之后杨XX又继续采伐了五、六个月,应是这期间超过采伐限额的。

辩护人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辩护意见:1、某镇林业站系清原满族自治县林业局派出机构,李XX在了解杨XX伐木的违法情况后,多次亲临阻止、报请各级领导,向公安机关报案,已在职责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履行应尽义务。2、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杨XX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是确切数额。3、《责任状》和《清原满族自治县林业局文件》不能作为规定李XX等人职权的依据。4、被告人李XX经传唤自动到案,一直如实、稳定供述全部案件事实,系自首。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X于2012年至2013年2月,在担任清原满族自治县某镇林业站站长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审查出杨XX(已判决)《林木采伐证》规定的2012年12月24日至12月30日的采伐期限,且未按照规定在该期限内对林木打号印。2013年1月被告人李XX在已超过采伐许可期限的情况下,又安排对该林木进行打号印的工作,致使杨XX超过《林木采伐证》规定的采伐时间、采伐蓄积采伐某镇白庙子村靠山旺1林班2小班地块林木。经鉴定,共计采伐林木2458株,超设计采伐蓄积432.0954立方米。被告人李XX于2017年6月21日经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指定管辖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传唤证,证实2017年6月21日,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顺城区人民检察院管辖李XX涉嫌玩忽职守一案,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决定对李XX玩忽职守一案立案侦查,并将其传唤至顺城区人民检察院的经过。

2、户籍证明、关于李X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邱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李XX于2010年3月2日被任命为某镇林业站站长,2013年2月17日被免去该职务的事实。

3、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关于严格执行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强化冬季采伐作业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责任状,证实林业站的工作职责包括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需落实“伐前打印、伐中指导和伐后验收”全程管理,每个作业小班都必须有伐区责任人,负责采伐作业施工的监督检查。对于采伐过程中出现的超界、超量采伐现象,伐区责任人要负全责,伐后派专人负责现地验收。坚决杜绝无证采伐和超设计采伐,未按打号的采伐木进行采伐的,则停止该小班的采伐作业,填写《停止林木采伐作业通知单》。

4、2012年某镇天然林采伐限额使用情况、森林经营作业设计、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实某镇白庙子村的林木采伐蓄积为299.85m3,采伐期限为2012年12月24日至2012年12月30日止。

5、关于杨XX滥发林木一案的情况说明,证实某林业站站长李XX于2013年1月15日、2013年1月24日报案称杨XX存在超采情况。清原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调查。

6、刑事判决书,证实杨XX等人因犯滥发林木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7、鉴定聘请书、现场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某镇白庙子村靠山旺班号为1林班2小班,设计采伐蓄积量为299.85立方米,超设计采伐蓄积432.0954立方米。

8、证人杨XX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12月底到2013年1月末,采伐了一个月左右,没有人跟其说过超过采伐期限了,也没有人管理其超期采伐的行为。林业站长李XX来现场看过三、四次,制止过其挑大树采伐的行为,还在其开始采伐时让其停下来,等给要采伐的树打完号印再采伐。林业站的人不是每天都到采伐现场,当他们不在场时,其就挑大的树采伐,林业站的人来时,就按规定采伐。林业站的人有时只是在山下看一眼就走了,也不管其在山上怎么采伐。

9、证人郭X的证言,证实抚育采伐需要对被采伐的林木打号印,采伐按照号印作业采伐,打号印和监督采伐作业由所在乡镇的林业站负责。某镇风道村靠山旺抚育采伐叫停后是其上去打的号印,但因林业站不配合其工作,号印没打全,林业站知道该情况。

10、证人邱X的证言,证实杨XX采伐的这块林子是由李XX监管的,出现超采后是李XX报的案。

11、证人高X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24日下来的采伐证(编号XXX)是其当天到林业局去取的。

12、证人王X1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30日左右,其发现杨XX采伐,就在电话里通知他停止采伐,并电话报告了林业站。李XX到现场后对杨XX说现在号印还没打,不能上山伐林子,杨XX就下山了。2013年1月2日,其上山巡护时发现杨XX又在放树,当时就给他叫停了,下山后也把情况报给了站里,站里又上现地了。直到1月5日,杨XX才真正停工。等到1月10日打完号印后,杨XX才上山开始采伐,后期其天天在靠山旺看着杨XX采伐,但是他打号印的树也采伐,不打号印的树也采伐,其因害怕王X报复,就没敢管他们滥伐的事,只是上山看着他们滥伐林木,然后将情况向李XX汇报,林业站上来后就叫停了,林业站一走杨XX又开始放树。就这样断断续续干到2月2日,站里通知其回家休息。

13、证人孙X1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至2013年7月之间,某镇风道村白庙子组靠山旺杨永存采伐过的地块内没丢过树,老百姓也没在现地捡过大柴。

14、证人孙X2的证言,证实系杨XX让其采伐未打号印的树,期间护林X上来后一般在山下楞场的道边呆着,从来没有到其跟前去过,根本看不着其放的树打没打号印。

15、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采伐期间没看着护林X上来过,只听说在山下楞场呆着了。放树的时候护林X没有到跟前监督,也没有上来制止过。

16、证人王X2的证言,证实其在山下造林期间,护林X上去过,有一个姓王的和一个姓宋的护林X,隔个一、两天就上山看看。护林X没有制止过其干活。

17、证人赵X1的证言,证实为了防止杨XX在采伐过程中出现问题,其于2012年12月30日以镇政府的名义与镇林业站的三个站长签了一份“责任状”,将站长李XX、副站长单某某、邱X作为责任人,对采伐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当时杨XX已经进行采伐了,其到采伐现场去看时,发现他有砍大树的情况,并且县林业局没有给要采伐的树打号印,发现问题后,其要求李XX严格监督。以后其又到采伐现场去过二次,每次都发现有砍大树的情况,每次都要求李XX要24小时看守,林业站的其他工作可以停止,对杨XX的采伐要全程监督,但李XX没有认真去做。李XX发现杨XX有拔大毛的情况后跟其汇报,制止过对方的滥伐行为,但对方不听他的,他管理不了。

18、证人王X3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4日,李XX站长给其打电话说某镇靠山旺天然林抚育采伐现地有不按规定采伐的情况,他管理不了,让其管理一下。其于2013年1月8日与张X来到现场,看到存在拔大毛的情况,问李XX是否打号印了,李XX说没打。其告知李XX采伐前必须打号印,采伐时林业站的人要现场监督。并让资源股副股长张X写了一份“停止采伐通知单”,交给林业站后其就离开了。之后李XX给其打电话问过何时可以继续采伐,其对李XX说只要符合采伐规定,就可以继续采伐。

19、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没看过采伐许可证上的时间,不知道采伐期限是2012年12月24日至2012年12月30日止,在此期间内未组织给需砍伐的树打号印。其发现杨XX滥伐林木的行为后,先后制止过多次,有二次把他的油锯拿走,但杨XX没听,在其没到现场时仍滥伐。其应于2013年1月23日退休,但是赵X1让其工作到月底,其就继续工作到2013年2月2日。

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退休证,证实李XX自2013年1月23日起,即不再主持林业站工作,无权、无责制止杨XX滥发林木的行为。

2、会议记录、工作日记,证实李XX在杨XX滥伐林木的过程中屡次上报林业局领导、向森林公安报案,且多次拿走油锯、挡在拉木车前。

3、荣誉证书,证实李XX自1971年参加工作以来,始终兢兢业业、尽职尽责。

4、病历,证实李XX身患疾病多年,案发时系带病工作。

5、证人王X2、孙X3、赵X2的证言,证实春节过后杨XX也采伐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杨XX超限采伐的结果是在李XX退休后造成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因缺少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提出的李XX已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应尽义务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未注意采伐许可证上的采伐期限,导致在超过采伐期限后仍组织打号印等采伐活动,是其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所在,亦是导致杨XX滥伐林木造成较大损失的成因之一,故对其辩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综上,被告人李XX虽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但亦多次以没收采伐工具、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报警等方式制止杨XX的滥伐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震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人民陪审员  刘  丽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沈 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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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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