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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张X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濮**华**人民法*刑事判决书

  (2018)豫0902刑初995号

  公*机关*南省濮**华**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于*南省濮**,汉族,高*文*,系濮**公**工勤人员。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23日被濮**公**濮**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4日被濮**华**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濮**华**。

  辩护人王**,河南金*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于*南省濮**,汉族,小学文*,个体工商*。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23日被濮**公**濮**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4日被濮**华**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濮**华**。

  辩护人管XX,河南XX律师。

  濮**华**人民检察院以濮**公*刑诉(2018)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张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用普通**组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濮**华**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XX出庭支*公*,被告人张X、张X及上述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濮**华**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1日下午3时*,被告人张X邀约被告人张X从*调和*与被害人朱X2之间的矛盾,二人至濮**华**XX见到朱X2后,商**间,张X从**摊上拿了一把水*刀追逐朱X2,张X见状也从*车*拿了一把菜刀,紧随张X之后*逐被害人,被人拦截并夺下菜刀,后*X持刀将朱X2右手虎口划伤。

  为指控上述事实成*,公*机关*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张X持凶器追逐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张X持凶器追逐他人,情节恶劣,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处。

  被告人张X、张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张X的辩护人辩护认为,张X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首、认罪悔罪等从*情节,依据刑法*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对其免于*事处罚。

  张X的辩护人辩护认为,张X具有*犯、自首、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从*情节,请求法*对其从*处罚。

  经*理查*:被告人张X和*害人朱X2在案发前不久,因故发生过矛盾。2018年2月1日,张XX邀约被告人张X一起吃中饭时,说到此事并希望张X从*调和。当日下午3时*,二人至濮**华**XX见到朱X2后,商**间,张X从**摊上拿了一把长约30公*的水*刀追逐朱X2;张X见状也从*车*拿了一把菜刀随后*逐,被人拦截夺下菜刀,后*X持刀将朱X2右手虎口划伤。经***公**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朱X2手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另查*,被告人张X、张X先后*2018年2月23日、25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二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朱X2经*损失共计5.8万*,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张X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害人朱X2陈*,证人靳X、王X、赵X1、赵X2、朱X1证言,濮**公**濮**局出具的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方*图、现场照片、伤情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视频光盘、到案证明,濮**公**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户籍*息、无前科证明、协议书、谅解*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张X为了逞强*霸、显示威风,前者持凶器追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后*持凶器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妨害了社会公*秩序,均已构成*衅滋事罪。二被告人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处罚。公*机关*控张X、张X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指控罪名成*,本院予以支*。关**X、张X的辩护人所提“二被告人具有*犯偶犯、自首、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等情节,请求法*对其从*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庭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张X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屈**

  人民陪审员 李**

  人民陪审员 耿*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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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8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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