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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高密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鲁0785刑初111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郯城县。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纪伟,山东XX律师。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公诉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及其辩护人王纪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8日17时23分许,被告人杨X驾驶鲁Q×××××号牌(鲁Q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高密市夷安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泽安大道XX处右转弯时,与骑电动车顺行的李X发生交通事故,致李X当场死亡,经对事故责任查证后认定,被告人杨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审理中,被告人杨X自愿额外补偿被害人家属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高X、吕X证言,受案登记表,接警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单,户籍信息,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X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并取得了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海青

  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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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0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高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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