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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某某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XX市青浦*人民法*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18民初11245号

  原告:XX某某某某机械设备有*公*,住所地XX市青浦XX。

  法*代表人:黄X,董*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XX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XX市XX律师。

  被告:湖北XX公*,住所地湖北省荆*市。

  诉讼代表人:陈X,湖北XX公**产清算管*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湖北大柏*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XX某某某某机械设备有*公**被告湖北XX公**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本案依法*用普通**,于2018年12月26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某某某某机械设备有*公**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被告湖北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XX某某某某机械设备有*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原告货款人民币15万*;2、判令被告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万**本金,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24%计*)。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8月14日就采购ZB300B软抽纸单**机、ZB680S软抽纸中包*和ZB520A卷筒纸单**各1台签订了编号为ZJZJXXXXXXXXX的《购销合同》,合同总金*为7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需要,在被告仅支*30万**款前提下,向*告交付了软抽单**和*抽中包*,货款总计50万*,两台设备均安*调试后*用至今。2016年12月28日双**署《还款》后,被告又支*5万*。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本金15万*。故原告诉诸**。

  被告湖北XX公**称,1、本案诉讼无实际意义,原告已向*告进行债权**,希望原告将诉请变更为确认债权*诉。2、破产管*人在被告公*2017年*1号-40号账簿中发现2017年6月7日的实际控制人李X向*告公***17万*,备注为松*抽纸机尾款,该金*与本案相*,被告认为被告已实际支*此款,没有*款一说。3、被告认为原告的违约金*高,建议法*酌定,按中国*民银行同期贷款利*计*。

  原告为证明*己的上述主张,向*院提供以下证据:

  1、2015年8月14日购销合同1份,证明***在买卖合同关*。被告无异议。

  2、工作联络单3份,证明***产品规格有*沟通,被告要求原告提前寄送相**机器。被告无异议。

  3、机器销售装箱单2份、对账单1份,证明2015年9月原告向*告发送前述机器的情况。被告对装箱单*实性有*议,虽然装箱单*签收人与合同中签收人是同一人,但是字迹不一致;在产品型号ZB680E的签收单*没有*员签字,无法*明*告已经*收。对账单*于*三方*具,应*第三方*管**的经*人签字,对该证据合法*存在异议。

  4、新机调试验收单1份,证明*告于2015年9月20日签收验收单,以及ZB300B的到货情况**试情况。被告表示签收人没有*权,且只能*明*ZB300B的到货情况**试情况,无法*明*台机器的签收和*试情况。

  5、2016年12月28日还款协议1份,证明*告承诺自2017年1月1日起分别*2017年1月20日、2017年3月25日、2017年4月25日、2017年10月30日各还款5万*,合计20万*,且在此协议中被告认可设备使用正常。被告表示该合同专用章*告未见过,故对该证据的三性不发表意见。

  6、电子回单2份,证明*告分别*2015年9月11日、2017年3月2日向*告支*30万**及5万**事实。被告对三性没有*议,5万**电子回单*注明*是质保金,说明*个项*的质保金*退。说明*告除支*35万**外,包*已经*5万**保金*还。

  7、律师*1份、XXX快递单1份、物流信息查*单*印*1份,证明*告于2017年11月30日向*告发送律师*催讨的事实,被告于2017年12月4日签收。被告表示XXX打印*上签收人为他人,不能*明*告的相**责人已经*到律师*,且该组证据只有*印*,对该组证据的合法*及证明*的有*议。

  被告为证明*己的上述主张,向*院提供以下证据:

  询问笔录1份、用款申*单1份、电子回单**结果1份,证明2017年6月7日被告工作人员李X已经*本案尾款支*原告。原告表示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被询问人对于17万**具体款项*清楚,与本案没有**性,系其他业务往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理查*:原、被告于2015年8月14日签订了编号为ZJZJXXXXXXXXX的《购销合同》一份,由被告向*告采购ZB300B软抽纸单**机、ZB680S软抽纸中包*和ZB520A卷筒纸单**各1台,合同总金*为700,000元。另约定了违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规定期限付款,每延迟一日需向*告支*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告交付了软抽单**和*抽中包*,货款总计50万*。2016年12月28日双**署《货款还款协议》,被告确认截止2016年12月28日欠原告货款20万*,在2017年10月30日之前被告将上述款项*给原告。2017年3月2日,被告支*原告5万*,尚*原告货款15万**付。

  另查*,湖北省荆*市中级人民法*于2018年9月7日裁定受理被告的申*破产清算案。

  审理中,原告提供了2017年5月9日与案外人签订的购销合同,以及运输合同、送货单*,该合同标的为ZB300F,总价款22万*,付款方*: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案外人向*告支*5万*、案外人应**某前3个工作日支*17万*。2017年6月12日,原告向*外人发某。

  本院认为,合法*买卖关*受法*保护,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事人自愿签订,合法**,各方*应*约自觉履行。本案系原告就其交付被告货物索*相**款的纠纷。本案的争议焦*为2017年6月7日被告工作人员李X向*告支*的17万**否为本案系争货款的金*。根据原告的陈*及提供的相**据反映,被告所述已付的17万**非本案争议的货款,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双**付款时*做出了约定,被告未能*约履行付款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理应*即归*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故原告的诉请应*支*。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XX某某某某机械设备有*公**款150,000元;

  二、被告湖北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XX某某某某机械设备有*公**期付款违约金(以150,000元*本金,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24%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付义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费260元,均由被告湖北XX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程*忠

  人民陪审员  孙**

  人民陪审员  顾*华

  二〇一九年*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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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8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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