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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与被告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X,男,汉族,1991年4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宝应县望直港镇张楼村新民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亚男,甘肃XX律师。

  波告:王X,男,汉族,1980年3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郑河村东XX。

  原告吴X与被告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37640元(按年利率6%计算)共计197640元,并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7月28日起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90000元,分别为2013年7月28日借款100000元、2013年10月30日借款40000元、2018年10月22日借款5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后被告仅偿还30000元,另起诉后被告又还了20000元的本金。剩余借款未予

  偿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借口推脱,遂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王X偿还原告吴X借款本金140000元,支付利息8400元,共计14840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王X自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10月25日分8个月,每月25日之前给付厚告吴X借款本息18550元。如被告王X逾期未给付,则由被告王X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吴X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被告王X任意一期逾期未给付,原告吴X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被告王X所欠全部款项。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8元、保全费1508元、保险费600元,共计4266元,由被告王X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付清原告吴X。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振红

  二0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革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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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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