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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XX与被告兰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榆中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XX,男,汉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住甘*省

  榆中县三角城乡下彭**村336之1号,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男,甘*XX律师。

  被告:兰州XX公*,住所地:甘*省兰州市红**海**古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0XXXX2863-3。

  法*代表人:郭X,该公**经*。

  原告彭XX与被告兰州XX公**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男,被告兰州XX公**其法*代表人郭X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原告彭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40万*,并支*利*34300元,并支*实际偿还工程*款之日的利*;2、本案诉讼费、保全**被告承担。事实和*由:2015年,原告在被告处从*深井*配电变压架设,工程*于***,于2015年6月底完工,但被告未付工程*。后*被告于2015年7月9日核算,被告尚*原告40万**程*并书写欠条载明,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否则可在原告所在地法*起诉。后*告迟迟不履行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厚告向**起诉,请判如所请。被告兰州XX公**称,原告所述完全*实,我公**在拖欠原告工程*40万*,我公**意分期向*告给付拖太货热:但原告主张*利*我们之前没有*定,我公**子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兰州XX公**原告在未案中主张*事实予以认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兰州XX公**付工程*40万**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截上2018年9月30日的利*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双**有*利*的约定,故本院原告的对该项*讼请求,不予支*。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兰州XX公**付原告彭XX工程*40万*,于*决生效后*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半收取3907元,由被告兰州XX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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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0 16:00:00

审理法院:榆中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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