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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因抢栽抢建,被检察院指控骗取189万高额补偿款,经马兵团队有效辩护,法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

  一、辩护律师

  马兵,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简介:

  马兵律师现任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大学刑法学硕士;原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马兵律师还致力于刑事领域的科研工作,先后在《人民论坛》、《社会科学论坛》、《犯罪与改造研究》等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数十篇文章,对刑法学理论的进步起到了深远的作用。

  执业以来,马兵律师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领域的研究,承办了数百起刑事案件,主要为中、高院审理的大案要案以及社会影响力巨大的案件,其中包括数十起亿元大案、刘XX走私废物案——中国最大的走私废物案、重大皮草走私案、棉花走私案、牛肉走私案,张XX非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案——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曾对此案进行了报道,该案的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辩护,张XX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

  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在提前得知高速征地信息的情况下,以骗取征地补偿款为目的,在本村大量高价抢包(无效合同)村民口粮地。利用抢包的56亩土地骗取国家补偿款共计189万余元。

  三、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如果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诈骗事实成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四、本案处理结果

  经过马兵律师团队无罪辩护,被告人刘X一审、二审均被判决无罪。

  五、辩护意见

  (一)争议焦点

  1、在事实上刘X是否实际骗取补偿款高达189万余元?

  2、在案件性质上,被告人主观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主要辩护意见

  1、事实方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抢包56亩土地骗取国家补偿款189万余元,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通过分析在案证据能够查证属实涉案被征土地约18亩;刘X实际获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约69万元。

  2、定性方面,刘X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1)刘X在承包本村口粮地的过程中,不具有非法占有国家征地补偿款的意图,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X主观上提前得了知高速征地信息,仅凭刘X所承包的土地与征地线路、方位基本一致来判定刘X提前得知征地信息,显然属与由果推因,有违“主客观相一致”之原则。且刘X承包村民口粮地价格属合理范畴,并不能证明刘X有骗取补偿款意图。

  (2)客观上刘X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行为。辩护律师认为因所扣大棚尚未有统一的标准,所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X大棚不具备经营条件。并有证据证明刘X建棚成本远超过发放补偿款金额,且曾出卖过棚内种植作物用于盈利,属于经营行为,所以刘X并未虚构事实真相。

  3、行政机关并未基于错误认识发放给刘X地上附着物补偿款;

  (1)清登组工作人员没有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发放补偿款。

  (2)征地过程中抢栽抢建是普遍现象,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认为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只有无中生有的虚报地上附着物骗取补偿的,才可能认定为诈骗。本案被告人刘X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罪。

  六、有感

  本案为马兵律师团队多起无罪判例中的经典案例,无罪判决对于律师是一种至高荣誉,每一份无罪判决都来之不易,这一纸判决的背后承载了承办律师难以想象的努力,不仅要求律师拥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敏锐的洞察力,还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案山案海的磨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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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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