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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X与楼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

  柳X与房***某签订租赁协议一份,约定柳X向**某租赁位于**市萧**某某镇某某街XXX号的2间店面房,租期为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2016年7月14日,柳X与楼XX签订了《转让合同书》一份,约定柳X将上诉2间店面房*让给楼XX,双**定转让费**余*期房*费*计188000元,该款由楼XX先支*94000元,合同生效后75天内,将余*全*付清,若一方*约,视90000元*金*违约金。其后,楼XX未履行余*支*义务,并于2016年12月31日主动将店面钥匙交还出租人马*某。

  二、处理意见

  乍一看,这是一起相*简**房*租赁合同纠纷,但是根据委托人柳X的杨*,楼XX不仅拒绝支*剩余*项,更否认了《转让合同书》的效力,认为委托人的转租行为未经*租人马*的同意,其租赁涉案店面房*目的在于**饭店,而出租人不同意涉案店面房*于*店经*,故称柳X的转租行为存在过错,转租合同无效。因此,本案关*在于**《转让合同书》签订时**和*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房**出租人对《转让合同书》的认定。查*以上问题有*于**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

  我在接到柳X的委托之后,全*阅读了案卷材料,就原告所提出的诉请逐项*定,就涉及案外人马*某的情况*马*某进行积极沟通*本案所涉法*关*、证据材料,逐一辨别。

  经*究,对上述问题形成*步*见如下:

  1.就《转让合同书》的签订,双**无争议,且根据常*推断,双**然明*签订的是转租合同,则必然对出租人同意与否、店面房*途等情况*以明*。假使楼XX实际租赁用途为饭店经*,应*在合同中载明,尤*在店面房*租租金*定相*高*的情况*,双**然更负审慎*务,被告以此抗辩,于*不通。

  2.就原告柳X有*权**行转租,柳X与马*某的租房*议中有**约定,原告有**涉案房*进行转租,并有**取转让费***费,且转让费**告所有。同时,马*某在原告持有*《转让合同书》中明*补充“同意转让”字样,证明*使之前原告的转租行为未经*租人认可,有*能*撤销,但此后*经**出租人对该转让合同效力予以确认,转让合同有*。

  3.就转让合同签订时,柳X是否有**某某隐瞒出租人马*禁止店面房*于*店经*导致楼XX合同目的不能*现或者楼XX本身租赁目的即用于*他经*,饭店经*是其拒绝支*剩余*项*由的情况。除前文*述根据常*推断以外,楼XX对租赁涉案房*后*使用情况*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某某租赁的用途。此外,楼XX和**某交流的情况*可用于**转让合同签订后*事实经*,还原转让合同签订过程*事实。

  综上,本案的核心是查*楼XX对涉案租赁房*的真实用途,柳X是否恶意隐瞒导致楼XX合同目的不能*现,转让合同是否有*,从*确定原告的诉请能*得到支*。

  三、代理词摘要

  原告(柳X)要求被告(楼XX)支*转让费***费**94000元*违约金*诉讼请求有***。

  1.《转让合同书》合法**,转让合同是当事人双**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进行转租,取得了出租人同意(有*告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议为证,同时*租人对原告的转租行为也进行了认可签字)。对于*租的租赁期限及转让费*房*费*事实,转让合同中予以了明*的约定,现被告未按时**剩余94000元*项,已构成*约,应*承担相**违约责任,支*剩余*项*此款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日止按中国*民银行同期贷款利*计*的违约金。

  2.被告承租店面房*目的是用于**之需要,且被告已实现了合同目的,原告不存在未告知被告限定条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现的情况。合同签订后,被告已实际使用涉案店面房*以开羊*店近两个月左*,有*告拍摄的照片为证,此亦可证明***同已经*效。

  3.证人房***某的陈*亦对上诉事项*行了确认。证人马*某的证言中明*了其同意刘*转租,而楼XX承租一段**后*与其联系要再转租开饭店,遭拒后*钥匙还给出租人的事实。此节亦可证明*告不存在违约,被告因自己的情况*致其合同目的不能*现。

  四、办案效果

  通*对被告的事实经*情况*取证及证人证言的佐证,法*认定了我提出的基础事实和*同有*的认定,判令了被告支*剩余94000元*项*此款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日止按中国*民银行同期贷款利*计*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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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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