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湘0104行初8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忠伟,***
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XX。
法定代表人王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XX,系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原告***
(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论。本院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1月10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办理购房补贴。2019年月引日,被会以原告“在长沙市城内非首次购房(以家庭为单位)”为由,未通过原告的申请。XX提供了如下证据:[2017] 46号)。被告在举证期限很内向入证据、《长沙市筑梦工程实施细则(试行)拟证明被告有权办理购房补贴事项。
住建发[201]1121号)。证整二、《长沙市人才购房及照才期明根告是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的执行何认定作了明确解释,机关和解释机关。无和物机在放在级网站同顶微园。报证明放X对首次购房如并通过新闻媒体对外进行了公示。人家传诉称:因被告认定原告不属于在长沙首次购房的情形,拒绝受理原告领取购房补贴的申请,原告于2018年5月15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岳麓区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对原告的购房补贴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此次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作出不予通过原告购房补贴申请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据此,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不予通过原告购房补贴申请的行政行为。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证据一、(2018)湘0104行初127号《行政判决书》。证据二、被告对原告申请作出的回复。
证据一、二拟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严重违法。被告辩称:一、原告于2018年1月26日向被告申请领取人才购房补贴,被告不予受理,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8)湘0104行初127号行政判央要求被告对原告的中请新作出处理2019年1月10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交领取:万元购房补贴的申请,放告依据法院判决定受理原告的申请,共于2019年1月3日根带现行政策进行审核,结果为不通过,
二、根据《长沙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告是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的执行机关和解释机关,被告对该文件第七条规定的“首次购房”的解释是“申请人户籍家庭在长第一次购房,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任何房屋交易信息记录,并且是购买住房,购买商业等其他性质的房屋不能申请补贴。”自政策执行以来一直以该解释作为标准执行,该解释也符合文件的立法原意。三、原告于2018年1月26日提交购房补贴申请时已结婚,且原告夫妻双方名下各有一套商品住房,不符合“首次购房”规定,故不具备申领购房补贴的资格,被告拒绝原告的购房补贴申请合法。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经当庭质证认为:
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不能证明原告不符合申领购房补贴的条件。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分析与认定:
原告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的证据一、二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证据三,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明被告通过媒体对购房补贴政策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如下案件事实:81号提据以上来信的证据和定审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果告056月23日在日云南师范大学获得硕土学位,同年7月1日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2016年8月1日,原告与湖南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该公司派遣至湖南大学工商学院从事秘书服务的相关工作,合同期限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7年12月14日,原告将户籍由湖南省岳***芙蓉区集体户。原告购得***房屋,并于2018年1月19日取得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2018年1月26日上午原告与男友***在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日下午原告前往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购房补贴,由于***名下登记有其他房屋,原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原告提出申请时夫妻双方名下均有房屋,不属于“首次购房”,不符合领取购房补贴条件为由,拒绝受理原告的申请。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湘0104行初127号行政判决,认定原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原告不符合“首次购房”条件,拒绝为原告办理购房补贴,没有法律依据,责令该委按照《长沙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原告办理购房补贴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月10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交领取3万元购房补贴的申请,被告受理了原告的申请后,经审枝后,于2019年1月31日以原告“在长沙市城内非首次购房(以家庭为单位)为由,决定不通过原告的申请。,为套明。2017年6月21日,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商地的若干措施》的通上1.业120 0号),当中提出,“博士、坝士华生程长工作井首次购房的,分别始予6万元,3万元购房路, 2017年8月,原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实施的《长沙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新落户并在长沙市域内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毕业生(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年龄35周岁以下(含),首次购房后,可分别申请6万元、3万元的购房补贴。”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作为该委具体办理购房补贴申请的部门,制订了关于该项工作的内部操作规程《关于人才购房和购房补贴政策解读和业务操作应注意事项》,其中第二条第2点第(4)项规定,“首次购房是指申请人户籍家庭在长第一次购房,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任何房屋交易信息记录,并且是购买住房,购买商业等其他性质的房屋不能申请补贴。”2017 年8月,原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回答长沙晚报记者及“星辰在线”网站记者就购房补贴政策提问时表述了上述规定的内容并由媒体记者整理后刊登在各自的媒体和网站上。
再查明,2019年1月,因长沙市政府机构改革,原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更名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认为:一、关于被告拒绝为原告办理购房补贴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第一,根据《长沙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购房补贴由市住建委(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常年受理,每季度集中审批。”被告负有依法受理和办理购房补贴的法定职责。第二,《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中称制订本案所涉购房补贴措施的目的在于“吸 引储备100万名青年人才在长就业创业。”对于该措施的内容表述为“博士、硕士毕业生在长工作并首次购房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由此可见,符合年龄、户籍等其他条件的博士、硕士毕业生只要完成了在长沙“首次购房”的行为,则具有申领相应购房补贴的资格,而购房行为是否属于“首次购房”在购房行为完成时已经可以认定,如果仅仅因为购房人在购房后实施了结婚等合法的民事行为而剥夺其申领购房补贴的权利,显然与上述规定的文义不符,也有悖于制订该措施的目的和初衷。第三,被告发布实施的《长沙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中也再次重申了“首次购房”后即可申请购房补贴的内容,在该实施办法中也未对购房后申请人结婚状况发生改变是否会对申领资格产生影响作出规定。第四,被告下属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在其制订的《关于人才购房和购房补贴政策解读和业务操作应注意事项》第二条第2点第(4)项中对“首次购房”进行解释时,有“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任何房屋交易信息记滑的要求,但使用“申请人”这一表进并不必然代表是文件第二条第2点第非提出申请时购房人的学历作为人申请购房补贴是以购房时的学历为准”,请时的状态。如该文件同条风点下的第(6)项就称一平身(4)项中对。判断中领购房补贴的依据,故该“首次购房”的解释并未明确该,明确表示要以购房时而要求是针对申请人提出申请
记者采访时以问答的方作为被告下属部门制订的内部操f7式将其中白请时还是购房时的状态,另外,该文件作规程,被告仅仅是在接受媒体
履行法定职责,条件,拒绝为原其太夫名下另有房产被告无视原告购房不能作为被保障公众有充分的机陆未格文件完整内容正式刀告拒绝为原告办理多时的实际状况,为由,会知票该文件内容,购房补贴,大香办理购房补贴即认定其对外公布实施,中的都分内容予以表速,除此处外,没有法律湖物步行为不符合“首次明房3仅团愿会在购房后登记结站:古的法律故该文件中的上述规定,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依据;依据。综上所述,属于违法拒绝
二、原告除符合在长沙“首次购房”条件外,其学历、户籍、年龄等各方面的条件均符合《长沙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按照该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购房补贴标准,给予原告3万元购房补贴。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付原告***
购房补贴30000元,该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XX
人民陪审员 易XX
人民陪审员,蓖率代莲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九年六月小九日
书记员喻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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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