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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意外撞上不明轮胎,管理处担责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30日,张X驾驶机动车从河南前往北京,在高速上意外撞上不明轮胎,导致单方事故发生,其本人及其子女均有不同程度受损,事故科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X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无法找到不明轮胎车主,张X及其子女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办案经过

  接到张X咨询电话,耐心向其解答法律规定,为其制定诉讼方案,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向事故地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高速管理处。案件虽经一、二审,但在案件代理过程中,主办律师和法院积极沟通,提供法条及解读,以及为法院提供类似案件的案例,进而使法院采纳我方观点,判决对方承担责任。

  案件结果

  该案经一、二审判决结果,判决高速管理处承担张X及其子女损失的80%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系典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张X进入高速,缴纳费用,高速管理处负有保障张X安全驾驶的义务。由于高速管理处未及时清理障碍物,导致张X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的后果,未及时清理障碍物与张X及其子女的受伤事实有因果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需要指出的是,法条中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仅包括遗撒的直接侵权人,也包括负有清理义务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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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9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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