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
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张XX伙同张XX(另案处理)谎称在工地干*,以280元*天的价格承租被害人装载机(铲车)一辆,7月31日ニ人将装载机抵押给另一人得款3万*,8月7日该车*以6万**价格转押给他人。经*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装载机价值126000元。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XX虛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罪。公*机关*控的犯罪事实和*名成*。张XX的行为侵犯了公*财物所有*,依法**惩处。对被告人应*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会的危*程*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决定刑罚。张XX伙同他人,虚枃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符*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检察院量刑建议为三年*至四年***徒刑。)
【辩护思路】
山**圣律师*务所孙*蕾律师*接受张XX亲属委托后,依法*见了被告人张XX,查*了相**宗*料。通*对证据材料的分析及与被告人张XX的会见,张XX本人对于*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认罪,辩护人决定对本案做罪轻辩护,并提出如下辩护思路:1.张XX在整个作案过程*,没有*得诈骗款,只是提供身份证将车*赁出来,租车*,被告人放任*人将车*押。2.虽本案盗窃总额较大,但是辩护人建议张XX及家*适当退赃,以此减轻处罚。最终*为家*实在困难,无法*账。3.张XX在案发后,身体患病,生活不能*理,且由于**意识淡薄*犯下此罪,其主观恶性并不大
案件结果
东**区人民法*经*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张XX伙同他人,虚枃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符*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鉴于*案发后**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处罚。辩护人与之相**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ニ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从*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折抵刑期122日至2021年11月24止。罚金*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ニ、被告人张XX退赔被害人王X经*损失126000元。
律师*法
针对被告人已经*公**查*段、检察院审查*诉阶段*及一审审理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一般作为辩护律师*以辩护的余*都*比较小。就本案而言,辩护人主要的辩护思路*:结合被告人张XX的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自身疾病,还有*偿能*。法*最终*判决也主要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以上观点,而对被告人张XX进行了轻判;当事人以及其家*对最终*判决解*均表示十分满*。
简*本案中应*的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下有*徒刑、拘役或者管*,并处或者单*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他严*情节的,处三年*上十年*下有*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他特别**情节的,处十年*上有*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者没收财产。本法*有*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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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06 16:00:00
审理法院: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