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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非法行医案成功争取从轻量刑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从事推拿业务,被卫生局给予行政处罚两次后行医。2018年6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以非法行医罪提起公诉。

  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家属为了减轻被告人的罪行,委托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石文辉律师、常明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

  (注: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案件基本信息已做更改。)

  二、辩护意见

  团队接受委托以后,团队律师审阅了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在综合分析全案的基础上,且依照《刑法》第52条、67条、33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出具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节选)

  (二)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错误,全家人的生活都要靠他来维持生计,且被告人身体有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服用药物进行治疗,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忏悔。(节选)

  (三)被告人虽然之前已经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后,但其行为并未造成危害结果,相反其行为也使得部分人的病情好转,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节选)

  三、法院裁判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但考虑被告人归案后,如何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1000元。

  四、律师点评

  团队律师接受委托以后,与被告人家属多次沟通了解案情,前往看守所阅卷,对阅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被告人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多方查阅与案件相关的实务审判案例并提交法院,组织团队多次讨论与分析涉案法律关系,进行模拟开庭,头脑风暴,出具辩护意见书。

  【相关法条】

  1、《刑法》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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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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