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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载保险公司拒赔,成功为当事人得到应有赔偿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15年,原告购买2000余箱香蕉,斌为运输货物在被告处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并委托X公司作为承运人将货物由云南运往湖北,后该车辆在行经昆磨高速时,后轮起火,造成车辆及运送货物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但被告以该车辆在运送货物过程中存在超载行为,违反货运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拒绝对原告进行赔偿

  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本律师查阅了相关案件材料,并对投保的签字、保险合同的约定等进行了详细查阅,经过调查取证发现,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单中,明确约定了运输车辆及运输货物的重量,被告在承包时已经明知原告所托运的车辆存在超载的问题,仍进行投保,除了保险合同约定的轮胎起火免赔额外,保险公司已经明知我方承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及货物数量,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案件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方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决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外,其余按照原告方的要求支付货物损失。

  律师说法: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合法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即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方在明知运输车辆的载重情况及运送货物重量的情况下依然与原告方签订保险合同,对事故车辆及货物进行投保,应视为其对超载行为的明知在其明知超载的情况下,又以原告方车辆超载为由,对车辆及货物损失拒绝赔付,违背了双方的合同约定,明显不能成立,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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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标      的:53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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