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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一审法院将敲诈勒索改判为非法拘禁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岳X、王X于2018年11月26日21时许,在烟台市芝罘区时代广场宏兴公寓西门南侧温XX内,以被害人王X向王X实施抢劫致王X受伤为由,以将王X送到公安机关、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等相威胁,向王X及其亲友索要5万元。双方约定于2018年11月27日在芝罘区见面商谈钱款交接事宜,被害人亲友报警,被告人李X、岳X、王X被相继抓获归案。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X、岳X、王X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办案经过 辩护人在阅卷后认为被告人李X不构成犯罪,经过对案情的分析研判并查询大量的案例资料最终向法庭出具了五千余字的辩护意见,因李X至今已被羁押七个月,所以法庭没有采纳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改判李X非法拘禁罪。 案件结果 无罪判决在我国刑事判决中占比万分之三,可想而知想要得到无罪的判决是多么的艰辛,一审判决虽然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李X不构成敲诈勒索,但改变罪名的结果辩护人还是不满意的。在本案判决后检察机关提起了抗诉,被告人也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了上诉,本案二审继续由本律师代理,希望二审法院能够最终改判李X无罪!!! 律师说法 在受到他人非法侵害后应当尽快报警,所受损失可以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切勿私下以报警为要挟主张赔偿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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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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