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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XX与被上诉人楚XX、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X,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萱,河南XX实习*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楚XX,女,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女,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郭XX与被上诉人楚XX、王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郭XX于2015年8月31日向*南省新密市人民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令:1、二被告退还原告彩礼54050元;2、二被告承担原告办理婚礼费*17228元;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003号民事判决,郭XX不服原判,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成*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XX的委托代理人周X、张*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楚XX、王XX经*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审法*经*理查*,原告与被告楚XX经*人介绍相*,于2014年11月27日订婚,订婚时*告给付被告楚XX彩礼6000元*一对黄**钉、一个黄***和*个黄**镯。后***举行结婚仪式前原告给付被告楚XX彩礼11000元。后*告于2015年4月26日按照农*风俗迎娶被告楚XX并在原告家*举行结婚仪式,几天后,原告与被告楚XX发生矛盾,被告楚XX回娘家**至今,原告与被告楚XX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彩礼54050元,并要求二被告承担原告办理婚礼费*17228元,要求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原审法*认为,被告楚XX收到原告彩礼款1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应*以认定。因原告与被告楚XX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请求,该院予以支*。关**告主张*订婚时*送彩礼的数额为6600元,对此被告认可6000元,而被告提供的证人因没有*面清点彩礼的数额,故该数额应*被告自认的数额认定。关**告楚XX应*还彩礼款的具体数额,因婚礼后*XX在原告家*生活仅有*天时*,故返还的数额以90%为宜,即15300元(17000×90%)。因彩礼的收取与给付,不仅仅涉及婚姻双**事人,更涉及双**家*成*,庭审中二被告认可楚XX接收彩礼后*给了其母亲王XX,故被告楚XX、王XX对彩礼的返还应*担连*责任。原告诉请的“四金”首饰,属于*与的范*,该院不予支*。原告诉称婚礼当天交给楚XX的红**金,对此被告不予认可,而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能*明*主张,故该院不予支*。原告诉称婚礼当天支*的费*,因不属于*礼范*,故该院不予支*。原告诉称的婚礼后*给楚XX的现金5800元,对此被告不予认可,而原告没有*供相**据证明,故该院不予采信。
原审法*依照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姻法〉若干*题的解*(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楚XX、王XX限判决生效后*日内连*返还原告彩礼款153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本案受理费1542元,由原告郭XX负担1359元,由被告楚XX、王XX负担183元。
郭XX上诉称,上诉人诉请的“四金”,属于*条件的赠与,原审法*认定“上诉人诉请的‘四金’,属于*与范*,不予支*”,属于*本事实认定错误。本案所涉及的“四金”是上诉人为了达成*结婚姻的目的而为的附条件赠与。只有*完成*结婚姻时,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赠与才会生效。现在被上诉人楚XX不愿与上诉人缔结婚姻,上诉人赠与的原因消灭,赠与目的不能*现。现上诉人依法*使返还请求权,原审法*应*支*上诉人的诉请,判决被上诉人返还“四金”或等价值的金*。原审法*裁判时*“四金”认定为赠与,属于*实认定的错误,无法*依,违背了法*的公****原则,严*的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综上,请求二审法*查**实,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楚XX、王XX未答辩。
二审期间,双**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经*理查**事实与原审查**事实相*。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姻法﹥若干*题的解*(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应*予以支*。本案中,楚XX收到了郭XX的彩礼款1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因楚XX未与郭XX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一审法*判决返还相**礼款并无不当。关**诉人郭XX上诉称的“四金”首饰返还问题,因属于*与的范*,财产权**转移,且双**行结婚仪式后*XX在郭XX家*生活过,故对上诉人郭XX请求返还“四金”首饰的诉讼请求,原审法*不予支*也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郭XX的上诉理由不能**,故对其上诉请求应*予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应*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9元,由上诉人郭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周*
审判员宋XX
审判员谢*勋
二〇一六年*月十八日
书记员崔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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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17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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