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执行人李XX,女,汉族,住所地桂**,
申*执行人黄XX,男,汉族,住所地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X律师。
被执行人:桂**XX公*,住桂**中山*路****东XX。
法*代表人:程X,该公***长。
本院在执行申*执行人李XX、黄XX与被执行人桂**XX公***房*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
依照《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本次执行程*。
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姚**
审判员杨XX
审判员薛*非
二〇一七年*月八日
书记员赖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