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但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X,四川XX律师。
被告:四川省XX公*,住所地威远县XX老明*。
法*代表人:周XX,执行董*。
委托代理人:朱XX,四川普佑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四川普佑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王XX诉被告四川省XX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公*开庭与另22件不同原告诉本案被告威达XX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
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但X、许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威达XX委托代理人朱XX、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王XX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结构违约损失33340元;2、判令被告支*原告逾期交房*约金14555.91元;3、判令被告向*告出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等相**证材料。
事实和*由:2014年9月23日,原告王XX与被告威达XX签订《国**矿棚户区改造工程**XX小区房*买卖合同》(下称:《合同》)。
2014年1月22日,原告王XX已先行向*告威达XX支*部分购房*7万*;2014年9月23日,原告王XX向*告威达XX支*剩余*房*48823.76元,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
被告威达XX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房*结构进行工程*设,亦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按时*付房*、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告出示或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等相**证材料。
后***相**题协商*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法*依法*决。
被告威达XX认可原告主张*签订合同、修建的房*实际结构与合同约定的房*结构不一致的事实,并承认在交付房*时**告出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等相**证材料的请求,但认为:1、本案所涉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原告所购房*也非商*房,实际系各方*与共建房*;棚户区改造工程*需资金*自筹,房*建设资金*用户自行承担,各级财政对于*套设施*设给予适当补贴,不足资金*被告威达XX兜底;《合同》约定购房*格为暂定价,实际购房*格待政府审计****定。
2、本案房*经*收合格,无质量问题。
但因工作人员理解*误,在《合同》中误选房*结构类型,导致房*实际结构与合同约定的房*结构不一致。
3、被告威达XX在工程*工验收合格后*个月内及时**原告王XX接收房*,该项*大部分业主均已入住,原告王XX借故拒不接收房*,被告威达XX不应*偿逾期交房*约金。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事人双**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事人有*议的事实根据质证意见,认定如下:
1、2011年2月22日,威远县发展和*革局做出《关**川省XX公****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立项*批复》,依法*项*名称、项*建设地址、项*建设内容、项*建设业主、建设年*等做出明*规定。
其中项*建设业主为”四川省XX公*”,项*建设年*为”三年”。
2、2012年6月13日,威远县住房**乡规划建设局出具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图(规划)审批表,审批表载明”方*图平*布局合理,建筑色彩明*,立面造型简*大方,绿化景*点、线、面相*合,其主要技术经*指标符*规划要求。
3、2012年6月29日,威远县住房**乡规划建设局做出《关**达煤业有*责任*****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建的批复》,批准威达XX国**矿棚户区改造工程*设。
4、2012年8月31日,工程*设单*出具的”施*图纸审查*告”、”四川省建设工程**图设计**审查*格书”、”施*图审查*见汇总表”等文*载明,东*XX3幢工程*砖混结构。
5、2012年9月17日,威远县人民政府做出《关**川省XX公****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划拨供地方*的批复》,同意将位于*远县严*镇东*XX、15组的44875.25平****于*远县严*镇双*XX的26396.08平*****设用地划拨给被告威达XX用于*程*设。
6、2013年10月21日,威达XX制作《棚户区改造宣*册》,宣*册主要载明”1、小区建设原则:造价不高*量好,面积不大功能*,占地不多环境美;2、A区有*八层框剪结构电梯高*1幢,六层框架结构7幢;B区有*八层框剪结构电梯高*3幢,六层框架结构7幢”。
2013年10月30日,被告威达XX在其官网发布的”棚户区改造宣*册”所载内容*《棚户区改造宣*册》载明*容*本一致。
7、2014年1月14日,威远县住房**乡规划建设局向*告威达XX发放东*XXA区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证》。
8、2014年1月22日,威远县住房**乡规划建设局向*告威达XX发放东*XXA区工程《建设工程**许*证》。
9、2014年1月15日,中国XX公**达煤业棚户区改造工程*理项*部向*程*设相***发放开工通*书。
10、2014年9月23日,原告王XX与被告威达XX签订《合同》,《合同》载明”第一条,项*建设依据:出卖人经*远县住房**乡规划建设局批准,在政府划拨土地上建设东*XX3幢工程;开工日期为开工令发出之日,工期24个月。
第二条,买受人所购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房*为棚户区改造安*房,东*XX第3幢1单*1层3号;房*用途为住宅,属框架结构;房*建筑面积(含公*建筑面积)约66.68平**。
第三条,房*暂定单*为1800元/平**,买受人购房*定金*为人民币118823.76元。
第六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付款,按下列方*处理:1、逾期在30日内,自约定的应*款期限届满*日起至实际支*应*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向*卖人支*逾期付款万*之三的违约金,并于*际支*应*款之日起30日内向*卖人支*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合同,出卖人全*退还买受人已缴金*,不计**。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支*应*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卖人支*应*款万*之五的违约金,并于*际支*应*款之日起30日内向*卖人支*违约金。
第七条,交付条件。
1、出卖人应*在项*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受人交付该住房。
2、交付房*时**符*下列第1、2项*列条件,并向*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1)该住宅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和*筑工程*工验收备案表;(2)有*质的房*测绘机构出具的该住宅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3)按规定需备案的其他文*。
第九条,出卖人责任。
在排除不可抗拒的影响因素下,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时*交付房*,按下列方*处理。
1、逾期30日内,出卖人按日向*受人支*已缴纳房*款万*之三的违约金,合同可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合同,出卖人应*自买受人解*合同通*之日起10天内退还全*已缴款,并按买受人累计*付款的万*之五向*受人支*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从*期日按日向*受人支*已缴房*万*之五的违约金”。
11、原告王XX于2014年1月22日已先行向*告威达XX交纳部分购房*7万*;原告王XX于2014年9月23日向*告威达XX支*剩余*房*48823.76元。
12、2017年1月22日,东*XX3幢工程**远县公**防大队消防验收合格。
13、2017年1月23日,东*XX3幢工程**收合格。
14、2017年2月28日,被告威达XX向*告王XX发放《交房*南》,明*东*XXA区3幢工程*于2017年3月12日交房。
15、原告王XX对其主张*告威达XX恶意延期进行工程*收、与被告威达XX主张*建房*的事实,未提供证据证明。
16、诉讼中,原告王XX明*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接收房*。
被告威达XX表示原告接收房*时,将按《合同》约定及时**告王XX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等相**证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威达XX承认在交付房*时**告出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等相**证材料的请求,符*合同约定,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支*。
(一)关**同效力问题
本案原、被告双**订的《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国***、法*强*性规定,《合同》合法**。
(二)关**告主张*房*结构违约损失
被告威达XX主张*原告共建房*的事实,没有*据证明,本院不应*信。
被告威达XX修建的房*实际结构与合同约定的房*结构不一致,当事人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被告存在房*结构违约事实,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告承担赔偿房*结构违约损失于***,本院应*以支*。
对损失赔偿额,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供证据”、《最高*民法*关**用的解*》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另有*定的除外。
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由负有*证证明*任*当事人承担不利*后*”之规定,原告应*举证证明。
现原告王XX对其主张*损失赔偿额未举证证明,故应*担举证不能*不利**,即本院不能*行支*原告主张*损失赔偿额。
鉴于*告威达XX存在房*结构违约的客观事实,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综合考量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该违约行为对原告承担的房*价款并无影响、我国*法*于*约制度的设置采取”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等因素,根据公**则和*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本案实际予以衡*,本院酌定由被告威达XX向*告王XX承担赔偿损失3000元*违约责任。
(三)关**告主张*逾期交房*约金
本案所涉东*XX3幢工程**准建设年*为三年,该工程*批准期限内完成*程*设。
依照《中华*民共和**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筑工程*工经*收合格后,方*交付使用;未经*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是房*交付使用的必经*节,建设工程**工验收合格后,方*备交付使用的条件。
具体而言,被告威达XX作为案涉房*出卖人,交付质量合格房*是其主要义务,此义务作为法*义务,在法*规定中被予以特别*定。
在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用专门条款明*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个月内交付房*,符*国***强*性规定。
在本案审理过程*,原告王XX并无证据证明*告威达XX恶意阻止验收法*条件的成*或有*他恶意拖延之情形。
且工程*工验收在开工令发出后,被告威达XX在批准的年*(三年)内完成*程*设,并依照《合同》约定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个月内通*原告王XX接收房*并无不当。
原告王XX要求被告威达XX支*逾期交房*约金*请求,本院不予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民共和**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民法*关**用的解*》第九十条之规定,经*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省XX公**偿原告王XX房*结构违约损失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四川省XX公**交付房*时**告王XX出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等相**证材料;
三、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义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499元,由被告四川省XX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川省内江*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杨**
二〇一七年*月十八日
书记员顾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