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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XX与周日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原告:童XX。
委托代理人:吕XX,北京XX律师。
被告:周日新。
委托代理人:张韶峰,上海XX律师。
原告童XX诉被告周日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童XX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童XX负担。
代理审判员孟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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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02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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