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土家族,1957年8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咸丰县。
委托代理人罗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冉书平,重庆XX律师。
被告何XX,男,汉族,1982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XX自愿撤回对被告何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何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长张世勇
代理审判员赵磊
代理审判员赵金阁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席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