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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陈X与厦门XX公司管辖裁定书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XX,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陈X,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叶仲荣、刘XX,福建XX律师。
被告厦门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台湾XX857单元。
法定代表人蔡XX,执行董事。
原告林XX、陈X与被告厦门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厦门XX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本案中双方于2012年12月26日签订了《诚毅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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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1969/12/3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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