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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X、程XX等与湖南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怀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程XX,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程XX,男,194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安徽XX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安徽XX律师。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XXXX38588953。
法定代表人:邓X,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X、原告程XX与被告湖南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程XX、原告程XX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XX、原告程XX的撤诉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XX、原告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程XX、原告程XX共同负担。
审判员江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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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怀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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