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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中国XX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XX,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赫春祥,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X,河南XX律师。
原告李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XX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0元,依法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殷红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安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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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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