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X,女,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关明,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陕西XX。
被告:高X,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杨XX,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路,陕西XX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高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诉孙X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淑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