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男,汉族,1964年12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王XX、夏XX(实习),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XX,男,汉族,1968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姬XX,河南XX律师。
原告徐XX诉被告武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徐XX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XX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XX承担。
审 判 长 张卫国
人民陪审员 蒋根成
人民陪审员 卜志荣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