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经营管理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与罗菊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8614439468。
负责人:汪武,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健,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罗菊枝,女,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广丰区,自来水公司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彬(系被告之夫),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丰区,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与被告罗菊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健、张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罗菊枝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382.68元及截止2017年1月6日的利息4,527.99元及滞纳金、罚息10,984.13元,合计人民币60,894.8元;2、判令被告罗菊枝承担自2017年1月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具体按合同约定计算;3、判令被告罗菊枝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3,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罗菊枝承担。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当庭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罗菊枝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382.68元及截止2017年1月6日的利息4,527.99元及滞纳金10,984.13元,合计人民币60,894.8元;2、判令被告罗菊枝承担自2017年1月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具体按合同约定计算;3、判令被告罗菊枝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3,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罗菊枝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罗菊枝于2014年1月14日向原告申请额度为3.9万元的“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经原告审核通过后向被告发放了“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一张,并向该样发放了3.9万元的信用额度。被告罗菊枝前期能够正常还款,并利用信用卡进行普通消费,被告罗菊枝截止2017年1月6日已逾期合计人民币60,894.8元。原告起诉后被告归还了一万元,在总额中扣除,剩余的逾期款项被告罗菊枝至今未予偿还。综上所述,被告罗菊枝与原告发生的合同行为合法有效,被告罗菊枝在透支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己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罗菊枝支付全部款项本息的条件已经成就,被告罗菊枝应当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滞纳金等,望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
被告辩称,减免利息,原来五万还了五千,收到诉状后还归还了一万元,金额应该不会错,滞纳金、利息请求减免,本金尽快还清。
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第一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被告罗菊枝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负责人为汪武,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第二组:《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申请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证明1、被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2、贷款的违约后透支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3、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4、诉讼管辖约定为被告具体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事实;5、律师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
第三组:《信用卡额度查询表》、《信用卡额度调整历史查询》,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的额度为3.9万元并在2016年3月18日额度调整为5万元的事实。
第四组:逾期还款查询表及明细表,证明被告截止2017年1月6日拖欠本金45,382.68元,逾期利息4,527.99元及滞纳金、罚息为10,984.13元,合计人民币60,894.8元的事实。
第五组:截至开庭前《逾期表》,证明被告截止到开庭前拖欠的本金45,145.89元、利息8,407.04元、违约金14,028.87元,合计67,581.8元的事实及被告在6月1日还款10,000元的事实。
第六组:代理合同及税务发票,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律师费3000元的事实。
被告罗菊枝质证,对证据无异议;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4日,被告罗菊枝向原告提出办理信用卡的申请,并填写了一份《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申请表》,该表背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被告罗菊枝阅读了全部申请材料,确认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自愿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其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对信用卡的使用还款等作了详细约定,内容为:被告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原告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一般为20-50天,被告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否则原告自银行记账日计收利息及费用,并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被告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前款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需按月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应赔偿原告方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等);被告还款顺序按以下方式冲还:(1)逾期1至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2)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原告经审核后向被告罗菊枝发放了卡号为62×××67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39,000元。被告罗菊枝领取信用卡后进行了开卡消费,但从2016年7月17日开始,被告未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足额按期归还透支款,截止2017年1月6日,该卡已透支消费本金达45,382.68元,透支利息4,527.99元,罚息10,984.13元,合计60,894.8元。原告起诉后,被告于2017年5月31日以现金方式归还了一万元,剩余款项被告至今未归还。
本院认为,被告罗菊枝与原告签订的《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申请表》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期归还信用卡透支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对于已透支欠款部分,被告理应归还,对逾期归还透支款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应付支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款和支付利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双方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上的约定,被告逾期91天以上后的还款,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故被告于2017年5月31日以现金方式归还的一万元,应视为归还本金,即从2017年6月1日始,被告尚欠原告本金35,382.68元;原、被告就律师费的承担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上有明确的约定,原告也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律师费的支付情形,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请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菊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5,328.68元和截至2017年1月6日的利息4,527.99元、滞纳金10,984.13元,合计60,894.8元;
二、被告罗菊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从2017年1月7日起至透支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信用卡透支本金45,382.68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以信用卡透支本金35,382.68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从2017年6月1日起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8元,由被告罗菊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杨 立
人民陪审员  曾莉瑛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朱欣怡

其他经营管理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