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冬琴,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鸣,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洁,女,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原告鲍冬琴与被告罗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鲍冬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奇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