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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与武汉XX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原告:程X,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XX律师。
被告:武汉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28号(平安XX单元2层3室。
法定代表人:蔡XX。
原告程X与被告武汉XX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程X自愿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邮寄送达40元,共计134元由原告程X负担。
审判员闫冬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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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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