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195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国利,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郭X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海虹
代理审判员韦忠长
人民陪审员赵兴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