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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与李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X。
委托代理人马晶,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
原告唐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唐X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X负担。
审判员 丁 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范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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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9 16:00:00

审理法院: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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