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XX,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代理人:李旭峰,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梁XX,男,汉族,住茂名市人民南路金阳XX。
申请执行人吴XX与被执行人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梁XX应偿还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吴XX,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执行费26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茂南法执字第5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水洋
审判员朱雅贤
审判员江锦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