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香,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雪梅,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XX。
法定代表人:欧XX,董事长。
原告李X与被告天津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李X在本院告知需交纳诉讼费用后,明确表示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X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尹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