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男,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X,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宽云,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X。
法定代表人:方XX,总经理。
被告:河南XX公司徐庄矿,住所地荥阳市XX。
负责人:碗XX,矿长。
原告杨XX与被告河南XX公司、河南XX公司徐庄矿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和本院立案受理的(2017)豫0182民初1623号原告梁XX诉被告河南XX公司、河南XX公司徐庄矿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依法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7)豫0182民初162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赵新彩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XX